切实强化识别与惩治 构建防范打击长效机制
——浙江高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12-23 14:44: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一: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浙江法院审结的涉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占比情况

  图二: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浙江法院审结的涉虚假诉讼案件结案方式对比情况

  核心提示: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严重影响国家诚信体系的建立,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需要予以重点规制。为进一步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有效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案例研究、实地走访、座谈讨论等方式,对全省法院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审结的涉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浙江法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高位推进,强化“一盘棋”上下联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担当,坚决把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已连续四年在全省法院开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并将之作为“质量建设年”活动和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的重要内容。二是树立“从严从紧”鲜明导向,坚持“立案审查从严、拘留罚款从严、刑事追责从严”的基本原则。全省三级法院普遍成立虚假诉讼甄别小组,积极推动公检法司协同治理,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和精准度,对虚假诉讼高发案件领域以及群体性、系列性案件,加大甄别和打击力度,形成“民事制裁靠前、刑事打击断后,突出精准打击、加强源头治理”的打“假”治“套”总思路。三是在全国率先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构建诚信诉讼机制。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沟通衔接,在“信用中国(浙江)”平台公布查实的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探索推出当事人一人一码制的“诚信诉讼码”,有效增强对虚假诉讼的社会威慑力。四是聚焦数字化改革赋能,创新推出虚假诉讼智能监管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挖掘线索,深入研发虚假诉讼智能识别监管模块,对高频诉讼主体集中立案的案件,加强自动预警,致力于实现精密防控虚假诉讼的目标效果。

  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浙江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6312件,其中刑事处罚1110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2070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75件、拘留135件,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277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646件,以其他刑事罪名定罪处罚187件,处以其他措施111件。虚假诉讼多发的民间借贷领域案件由2018年之前的连续多年两位数增长变为负增长,2018年至2020年分别同比下降5.5%、29.5%、23.2%,虚假诉讼多发态势得到有力遏制。

  浙江法院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约占78.9%,其他纠纷占比较小(见图一)。该类案件主要特点有:一是群体性特征明显。2019年以来,同一个案件对多名当事人采取多种处罚措施的有637件,占总量的10.1%。二是隐蔽性强,识别发现难度较大。以2021年1月至10月的数据为例,民事一、二审案件占总量的17.2%,而民事审判监督案件占总量的76.3%,说明事后查出仍是主要打击方式,在诉讼中发现查处的难度较大。三是裁定驳回起诉率高。全省法院针对民事诉讼中甄别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最终裁定驳回起诉的约占35.0%,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约占23.9%,决定提起再审的约占14.8%,准许撤诉的约占10.1%,调解结案的约占9.5%(见图二)。

  二、问题分析

  1.涉虚假诉讼案件识别难。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通常关系密切,而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公示,其他人较难识别,往往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出,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一般调查权,取证难度大;而且即便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在当事人自认,且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还是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请。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是通过调解结案,而一些法官基于提高办案效率考虑,调解时易忽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不够深入。此外,基层法院人案配比矛盾仍较大,办案人员往往难以做到逐案主动深入调查,容易给虚假诉讼留下可乘之机。

  2.虚假诉讼行为处罚规制难。一是民事制裁措施对涉虚假诉讼当事人的震慑有限。实践中,罚款、拘留的处罚手段适用空间较小,民事制裁的适用比例相对偏低,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态势,单一的民事制裁措施有时尚不足以影响行为人的身份地位、名誉、信誉等,震慑力略显不足。二是对于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力度有待持续加强。在低成本、高收益的诱惑下,一些当事人有恃无恐,铤而走险,谋取不正当利益。刑事制裁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适用力度也有待持续加强。

  3.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难。一是虚假诉讼罪证据认定标准还不够统一。特别是民事与刑事的证明标准不同、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易导致办案部门之间难以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如“虚增”型诉讼是否构成犯罪等,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分歧,办案机关之间沟通衔接不通畅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二是法院与公、检及政府部门、社区之间跨部门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时获取信息渠道有限,不能有效掌握当事人的财产、信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公、检、法等机关在线索移送和程序衔接过程中还缺乏实时动态的沟通反馈机制,联动不足,协同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4.配套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智能识别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打击力度的日渐加大,虚假诉讼表象愈加复杂化、多元化,虚假诉讼的智能风险预警、辅助研判能力容易出现滞后,离全方位“数智赋能”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奖惩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目前,各地对虚假诉讼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和审理中主动调查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的激励措施尚不完善。三是信息共享和报送机制亟待优化。虚假诉讼打击工作要求更加精细化,对信息共享以及数据填报、统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需要进一步丰富数据节点,增强填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共享、报送机制有待持续加以完善。

  三、对策建议

  1.加强信息采集、风险提示,完善信用惩戒制度。一是注重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审查力度,为提升智能甄别准确度夯实数据基础,并通过各级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多层级联动。二是加大风险提示和有效预警,努力实现对案件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及责任宣传告知全覆盖。三是深入推行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与相关征信机构的推送机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衔接,在招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全方位信用惩戒。通过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提升虚假诉讼综合治理水平。

  2.加大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有效识别能力。通过对虚假诉讼多发的特定地区、领域、现象的深入研究分析,对立审执各阶段发现涉嫌虚假诉讼行为的特征、界定标准、制裁手段适用顺序等内容进一步归纳细化,形成虚假诉讼分类制裁导图,统一各地区打击标准,规范常态化逐案审查工作,并推广适用从审查环节到倒查环节的“打击虚假诉讼七查法”,即主动审查、到庭询查、类案清查、串案并查、穿透审查、威慑核查、倒推倒查,引导法官大力加强对可疑证据的依职权调查、审查力度。

  3.完善内部审查和移送衔接机制,形成打击惩治合力。一是要积极完善法院内部的立审执无缝衔接机制。建立虚假诉讼甄别预警、线索归口移送、民事制裁、刑事处罚、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全链路规范流程。二是加强外部“多部门”协同发力,统一公检法执法标准。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全流程跨部门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并细化民事制裁“工具箱”的适用情形,针对民间借贷等虚假诉讼高发案件类型,推行“职业放贷人”利息征税协作机制,努力构建内外联动、齐抓共管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工作机制。三是建立政法一体化平台移送衔接机制。加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加强平台信息共享,对虚假诉讼涉及的公检法相关数据进行整合互通。各级法院要优化拟移送公安案件的内部审查程序,借助政法一体化平台建立虚假诉讼移送衔接机制,提升惩治合力。四是对构成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的案件,适用“最严打击虚假诉讼措施”,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增强对不法行为人的威慑力。对于未能以虚假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审查是否符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其他扰乱司法秩序案件特征以追究刑事责任,以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4.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成绩与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法官员额退出、惩戒、激励等机制相衔接。针对在后司法环节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采取“回头看”、责任倒查等措施,着力排查在先环节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运用“四种形态”,坚决杜绝司法机关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协助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5.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积极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对法官甄别手段、法律法规释明、制裁手段介绍等运用多媒体平台推广,加强法治宣传,开展警示教育,加大对潜在虚假诉讼犯罪的震慑作用,产生一般预防的指引、预测和教育作用,防患于未然,杜绝以身试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营造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课题组成员:周招社  陈增宝  陈  宇  蒋国华  胡劭玮)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