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未达约定销售标准 文化公司被判按约定退还服务费
2022-01-13 14:13: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茜 孙丽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产生的合同纠纷,因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全部的服务费。

  2021年5月24日,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专场/单坑合作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全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工作,服务费用2万元,ROI比例1:3(即2万元服务费保6万元销售额);并保证退货率不超过销售量的15%,超过部分某文化公司需顺期补齐,按照最终实际成交额比例退还服务费。双方同时约定了若某文化公司未在合作期间内完成ROI所承诺销售额,应当与某食品公司协商在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若仍未完成,则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某食品公司服务费等。后某食品公司因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销售额要求退回服务费未果,将某文化公司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对账确认,2021年5月29日,主播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案涉产品1393单,退货1331单,实际成交62单,销售额1357.9元。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等。后双方又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称其已将款项转给主播,无法退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某食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了服务费,某文化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确认的约定完成直播合作任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21年5月29日网络直播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任务,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等,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费。综上所述,某文化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某食品公司要求其退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