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贺岁档电影拍照发个朋友圈?小心违法!
2022-02-14 08:41:20 | 来源:鹰潭中院
 

  近期,《长津湖之水门桥》《四海》《这个杀手不太冷静》等一批优质贺岁档电影上映。然而,好看的电影背后,不文明观影行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值得重视,今天就从法律角度来聊聊看电影的那些事——

  拍照发个朋友圈?小心违法!

  相信很多朋友看电影,都会忍不住打开手机摄像头,“咔嚓”一下发个朋友圈,以此证明自己看了某部电影。其实这个看似随意的动作,有一个专门的称呼:摄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同时,在第五十四条中也规定:“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情况下,影院为了维护片方利益及观影秩序,往往会在“观影须知”中明确观众不得有拍摄、录音、录像等行为,如果观众在观影过程中存在拍照行为,则构成违约,影院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观众的拍照行为,若对影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座位被他人占了,怎么处理?

  观众购票入场观看电影,这意味着观众与电影院经营商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电影票上记载的座位号及“对号入座”提示,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既约束观众,同时也约束电影院经营商。当观众非因本人意志原因导致无法按其所购电影票记载的座位号入座时,那么电影院经营商对该观众构成违约,观众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如座位被他人占据,可以联系影院工作人员,由影院工作人员出面要求他人离开该座位。

  影院是否可以谢绝外带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影院以拒绝携带自带产品为由,阻止当事人进场观影,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构成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事实。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