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人”,你还好吗?这份法律锦囊请收好!

2021-11-03 11:17: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它来了!

  今年的“双十一”,带着新玩法来了!

  10月20日启动,

  10月31日是第一轮预售的最后一天,

  11月1日,第一轮尾款支付的高潮到来。

  面对数不清的商品和算不明白的折扣,在买买买的诱惑之下,你有没有成为“尾款人”?

  作为“尾款人”,这里有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轮预售中,不少商品都参与了支付定金享优惠的活动。什么是定金?付了定金后悔了怎么办?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句话总结就是:买方违约不会退还,卖方违约则需2倍退还。

  要注意:“预付款”“订金”“意向金”均不属于定金,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

  如果支付了定金后悔了,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从而降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心仪已久的东东就等着“双十一”下手,却发现商家已经悄悄地涨价了,虽然折扣一堆,其实并没有便宜。落入了商家明降暗涨的陷阱怎么办?

  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卖家构成欺诈的,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并索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斥“巨资”+熬夜抢的这些宝贝还没拥入怀抱就在途中灭失或毁损了,这损失算谁的?自己承担?快递公司承担?还是商家承担呢?

  快递签收前,货物损坏或损毁的责任由商家负责,买家可以申请延迟收货,同时要求卖家重新发货,如果卖家未能及时重新发货,消费者可以要求一定赔偿。如果不想继续购买该商品,也可以向卖家申请退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4.打折、参加活动的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商家如此规定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话,不受七天时间的限制。但也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网购发生纠纷,与商家协商不成怎么办?

  有以下途径可供参考:

  ·向购物平台维权

  ·向消协投诉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向公安机关报警

  同时,在网购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购物发票、快递单和发货单等。

  

  作者:刘凡

  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新华网、法治日报、杭州中院公众号、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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