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赚钱?小心成了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2022-03-03 08:56:34 | 来源:北京昌平法院 | 作者:牟文洁
 

  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

  帮助解冻QQ账号并从中获利?

  这些看似轻松的“生财之道”

  可能让你一不小心就成了

  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甚至以“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帮信罪”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旨在有效打击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面,京小槌就通过两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揭开“帮信罪”的神秘面纱。

  案例一

  低价出售银行卡帮他人电信诈骗获刑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广场,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将其办理的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

  经查,北京银行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该卡流水金额共计160余万元,中国银行银行卡内流水金额40余万元,招商银行银行卡内流水金额400余万元,三张卡内共计流水金额600余万元。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2400元。

  京小槌提示

  近年来,有部分人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借给他人获利,这些人当中很多是没有稳定收入的无业者,比较容易被利益诱惑,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对外出售,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提供便利。

  “帮信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其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哪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认识,这样的概括性认知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

  在此提示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不出借、出售、出租。此外,在办理手机卡时,应当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流程,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信息部分要多加留意,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窃取、冒用。

  案例二

  为他人违法解冻多个QQ号 三人提供技术帮助被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帮助多人解封、买卖QQ号,获利共计5万元。被告人全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帮助被告人陈某等多人解封QQ号并收取利益。被告人苏某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伙同被告人全某一起帮助他人解封QQ号,二人共同收取收益。被告人全某获利共计8万余元,被告人苏某获利共计3万余元。

  经查,三被告人帮助他人解封的多个QQ号,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全某、陈某、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全某、陈某、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三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人全某的违法所得89334.75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32014.75元予以没收。

  京小槌提示

  随着即时通信工具的移动支付功能日趋强大,部分不法分子将目光转移到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常常利用社交软件进行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操作,当平台检测到相关行为后,会对账号进行冻结。此时不法分子便通过有偿付费方式发布解冻QQ号需求,如果有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违法解冻账号,自身也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租赁他人注册的微信号或QQ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在交易时,行为人多谎称购买、租赁微信或QQ账号仅仅为了进行投票、朋友圈点赞等目的,并给予丰厚的报酬,极易迷惑大众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实践中发现,青少年是“帮信罪”的重点群体。部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瞄准青少年,尤其是利用在校学生年龄小、社会阅历不足的特点,在学校周边、各类网络平台以及即时通信群组中发布不法消息引诱青少年,从而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本案中全某、苏某年仅22岁,经受不住利益诱惑帮他人解冻账户,以为他人犯罪与自身无关,案发后得知后果的严重性才幡然悔悟。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