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倒卖微信账号案
2022-03-08 16:09: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现代社会,数据已成为一种重要生产资料和宝贵资产。这其中,个人网络行为信息,因其能够转化为潜在消费行为的数据资源,更加具有稀缺性和经济价值,也成为各类网站和手机应用追逐的对象。而个人微信号这一网络行为信息,因独特的人身属性,成为个人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倒卖微信号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1年2月2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林某强、林某萍、董某玲、林某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林某强与林某萍、林某斌商议从事收购、倒卖微信号牟利。之后,林某萍、林某斌在QQ群发布“租微信号3天,150元”的广告。林某萍、林某斌将收到的微信号通过删除好友、解绑银行卡、钱包内零钱清空,修改密码等方式进行养号后,根据微信号注册年限及活跃程度以每个70元至205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林某强。林某强再把收购过来的微信号以每个110元至28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董某玲。董某玲再将收购过来的微信号以每个150元至31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在倒卖微信过程中,林某强非法获利98.9912万元,董某玲非法获利29.0609万元,林某萍非法获利4.6万元,林某斌非法获利3.3万元。

  2020年10月30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董某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林某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林某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林某强、林某萍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强等人所倒卖的微信号与微信号原所有人相关的包括姓名、身份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紧密相关,存在被侵犯的风险,且作为联系方式的微信号本身亦属公民个人信息。林某强、董某玲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林某萍、林某斌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林某强、董某玲、林某萍、林某斌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吉安中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胡敏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标志着我国针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专门法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顺应了新时代对确立和保护个人信息尊严、安全和公平使用的合理需求,系统地回应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复杂问题和严峻挑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的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动轨迹等。因此,“微信账号”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微信号收集用户大量的个人信息,不法分子倒卖微信号,导致微信号用户的个人信息处于被侵犯的境地。本案结合微信号与个人信息紧密关联的特征,准确认定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依法认定买卖经过“养号”处理、原所有人自愿出售的微信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净化数据产业生态,才能让信息更有价值。

  因此,倒卖微信号,不是“你想卖就能卖”,也不能是“谁想买就能买”!莫让“微信号”成为“危险号”。

  代表点评

  左香云 全国人大代表、井冈山市茅坪镇神山村村民:

  这起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子非常有意义,特别是,我还注意到案件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之前审判的,这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老百姓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随着智能手机和手机生活软件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这些个人信息往往被不法分子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为虎作伥。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老百姓的人身权利和安全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希望人民法院继续顺应新时代新发展带来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

  郭达文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红板(江西)有限公司产前工程部经理:

  该案的审理传递了人民法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强音。移动互联网造就的大数据时代,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了巨大的信息生活便利,另一方面却为各种APP收集个人信息,进而违法违规应用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安全打开了“方便之门”。微信作为融入生活方方面面的即时通讯,可以说是汇集了证件、通讯、资产、家庭乃至隐私等个人信息的集大成者,具备了特定自然人的定位属性,将其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予以保护,对于规范信息收集和处理具备重大的积极价值。还应当注意到,即便个人是出于“自愿”出卖微信账号,依然不能就此认定个人具有公布公开个人信息的意愿,进而免除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切实彰显了我国法律和人民法院保护公民信息权益的根本立场。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