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工尾款拒付 法院判令支付余款
2022-03-16 09:43:54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地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据悉,2021年3月5日,江西某建筑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南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告包工、部分包料,被告提供部分材料;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3月27日;合同价款为102000元;工程款分为三期付款,待全部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余款;一次验收不合格,原告应及时按要求返工,再行验收;因被告接到原告通知之日后未办理验收手续,不由原告承担工期延误之责,且被告每延误一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元;合同争议如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了装饰装修工程。2021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催收工程款。2021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装修问题进行协商,并确认基础问题10天内维修完,维修完以上问题尾款结清。2021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尾款问题进行协商。庭审中,原告自认其收到被告工程款83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工程款,庭审中,原告自认其收到被告工程款83100元,对此法院予以认可,但原告陈述其为被告代购了物品11200元及施工过程中的增项1000元,一并计入尾款,仅提供片面的聊天记录(截图中未显示对方答复),也未提供双方确认单、相应代购凭证等,法院不予认可。法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18900元。

  关于利息,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应于7月6日付清尾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主张自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被告进行验收,被告接到原告通知之日后未办理验收手续,故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限被告南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原告江西某建筑师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余款1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