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跳单”,男子被判支付部分中介费用
2022-04-08 15:0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卓超
 

  2020年12月,宋某到某中介公司登记信息表明其欲租赁房屋,委托某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双方口头约定若租赁合同达成,则中介费为一个月租金。此后某中介公司服务人员带宋某查看了一处门脸房,当时宋某与房东就租金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宋某与该处门脸房房东私下再次协商,最终成功签订租赁合同。某中介公司知情后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宋某支付中介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带看房屋的录像以证明其与宋某已实际达成中介协议并提供了中介服务,宋某认可接受了中介公司的带看服务,但主张自己并非通过某中介公司租赁的房屋,在与房东协商时也未获得中介公司的帮助,认为自己没有获得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同意支付中介费。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某中介公司口头达成的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某中介公司向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及中介服务,宋某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后,另行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宋某和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系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宋某绕过某中介公司而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跳单”不诚信履约行为,宋某应按照某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支付相应中介费用。根据中介行业惯例,中介费金额实际上是包括了提供房源信息、斡旋交涉、促成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协助房屋交付、水电表剩余数据记录等全部服务,中介公司在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收取全额费用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某中介公司仅提供了前期带看服务,并未提供全部服务,因此并不具备收取全额费用的条件。最终,综合考虑某中介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内容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了某中介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