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建设的法治路径
2023-02-10 10:21: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忠 郭德鑫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了“四个共同体”,即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所谓共同体,就是指一定主体因一定共同属性、共同利益或共同目标连接起来,合理分工、密切交往、团结协作,从而形成的有机联合体。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不断推进“四个共同体”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四个共同体”的建设,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共同体建设的规范基础

  “四个共同体”具有内在同一性,即都是以人民为中心、以利益为统摄、以精神为纽带、以发展为旨归、以行动为方式、以责任为保障而形成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建设存在着规范基础,只有通过不同类型规范的作用,实现对不同主体行动的整合,才能形成有利于共同体发展的稳定秩序与强大合力。

  法律是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规范和根本保障。法律通过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为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违反义务的相关责任,从而实现对利益的确认和分配,以及对行为的指引和约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离不开法律规范,要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必须建立以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作为主导,社会规范作为配合,共同完成共同体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规范基础则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展开,必须通过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定行政区宪制秩序,才能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各国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背景下遵守《联合国宪章》框架下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创新国际法律制度,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要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

  党内法规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规范。共同体建设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就必须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从国内维度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各级党组织把各领域广大群众组织凝聚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则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从国际维度来看,党通过党内法规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执政能力、实现自我革命,增强了国际威信、提升了话语权和感召力,对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有极其重要且特殊的意义。

  社会规范是共同体建设的不可缺失的规范形式,尤其在社会治理中有着积极的作用。共同体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要加强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互动,通过多元规范的有效协同来推进共同体建设。社会规范中较为重要的是自治规范、习惯规范和道德规范。“三治融合”背景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自治规范,是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所不可或缺的社会规范。习惯包括民间习惯、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民间习惯(例如婚丧嫁娶、人际交往等方面)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中,还要遵守已经获得广泛认同的国际商事惯例。

  法律规范、党内法规和社会规范分别在共同体建设的不同方面发挥着各自的不同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多元规范的有效协同、保证不同规范的高效实施,是推进共同体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共同体建设的法治实现

  首先,“四个共同体”需要完善规范体系建设。共同体建设需要根据共同体的发展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而不断地完善规范体系。共同体的规范体系要以法律规范作为首要标准,党内法规作为基本方向,社会规范作为有效补充,“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从共同体建设的国内维度来看,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共同体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治理急需、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法律规范和党内法规要做到分工明确而又协调衔接,同时法律规范也要为社会规范留下存在空间,并为其有序适用提供相应保障。

  从国际维度来看,国际法体系应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稳定、国家统一、世界和平、生态良好是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追求。世界各国要“共商共建共享”,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不断完善有关全球安全、全球发展、全球生态等重要领域的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应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深化同周边国家的友好互信和利益融合、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其次,“四个共同体”需要完备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为共同体所构建法治秩序才能最终成为社会现实。

  就国内而言,要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国体、政体不动摇,发挥宪法在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机关在建设共同体中的职责和主导作用;要严格公正司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党员干部既要遵守党内法规,又要遵守国家法律,在共同体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就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而言,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社会自治和社会规范的作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问题,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落实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制度,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就国际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必须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将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落到实处。在国际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缩小南北差距,促进共同发展;反对保护主义,反对“筑墙设垒”“脱钩断链”,反对单边制裁、极限施压;反对单边主义,反对搞小圈子;推动多边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扩大各类合作机制的影响力。

  通过德法合治完善共同体建设

  共同体不仅是物质(利益)共同体,也应当成为精神(道德)共同体。法律规范可以解决利益分化、利益纠纷的问题,但有时候却难以解决价值多元、价值冲突的问题。道德规范不仅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巩固法治的道德根基,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凝聚共识、深化认同、增进团结,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体成员需要形成基本的共同道德或共同价值。道德规范在国内集中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国际社会而言,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道德规范。总而言之,共同体建设要充分发挥道德治理和价值治理的独特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紧密结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从国内来看,共同体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将其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具体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营造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使人民群众树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和爱国主义精神;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则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

  从国际来看,由于文化多元、价值多元更加凸显,而国际法外在强制性又相对较弱,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更加需要不同主体形成价值共识或观念共识。对此,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具有重大意义。各国领导人、执政党、人民应从全人类共同价值角度增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发挥普遍道德和共同价值的引领作用,实现国际法治与国际德治的融合互动。“只有各国行天下之大道,和睦相处、合作共赢,繁荣才能持久,安全才有保障。”各国人民要相知相亲,尊重文明多样性,推进文明交流、文明互鉴、文明共存。并且,我国也应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四个共同体”理念坚持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是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重要体现,彰显出鲜明的中国风格与中国气派,蕴含着独特的中国逻辑与中国智慧。“四个共同体”之间具有密切的、深刻的逻辑关系,任何一个都不可偏废。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胜利。”要通过法治方式、协同多元规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共同体建设,将不同主体、各方力量有机联合起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类社会和平发展而团结奋斗。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研究”(20AFX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