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破融合”新机制 以高水平司法助力高质量发展
2023-02-16 09:03:51 |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 作者:赵新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破产审判制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补齐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短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积极探索“执破融合”新机制,通过执行和破产的程序融合,优化债务集中清理新模式;完善“全链条”府院联动机制,开拓市场主体退出和救治新渠道;优化破产管理人制度,力促破产程序的法治化和市场化耦合效应,优化配置市场资源要素。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利用该机制有序清退30家“僵尸企业”,助力5家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以司法程序融合为牵引

  优化债务集中清理新模式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平清偿债务、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与保留营运价值、拯救困境企业成为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而破解传统债务清理中存在的难度大、周期长、回收率低等问题正是其突破点。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通过执行和破产程序的融合创新,实现了从单向“执转破”向双向“执破互促”的提档升级。

  强化“以执助破”。为了破解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财产调查手段单一、财产处置渠道不畅等难题,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通过在破产程序中引入网络查控系统、失信威慑机制和执行司法拍卖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例如,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时,执行法官需一并移送该案执行查控报告和财产评估鉴定等材料,节省了大量财产调查的工作量。在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沿用执行评估报告,该案从受理到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仅用66天。

  推动“以破促执”。为进一步强化执行助企纾困力度,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探索引入破产机制和措施,以破产保护理念、市场手段、穿透审理促进涉企案件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营运价值。例如,在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探索运用“强制管理+破产管理人”模式,不仅破解了执行强制管理适用难、规范难问题,而且通过破产管理人运营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了资产增值和债务清偿。

  深化“执破一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部分中小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积极构建危困中小微企业快速挽救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承办法官通过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并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大大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科学甄别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依托苏州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降低了企业挽救成本。

  以府院联动为保障

  开拓市场主体退出和“救治”新渠道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法院破产审判职能的有效衔接,是在破产领域将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制优势的有效途径。府院联动这只“有形之手”,能够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建立风险预警协调配合机制。在企业经营风险处于萌芽时期即开展救治是避免相关风险加剧以致陷入经营困境的最佳时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加强与各部门在风险预警、企业甄别、风险联防等方面的协调配合。该院还推动构建由同级政法委牵头的协作机制,定期监测分析欠薪、缴税异常等情况,综合研判异常企业的市场价值、现实需求和处置方式,为第一时间实施“救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完善企业财产协同处置机制。企业破产涉及资产招商、政策支持等问题,必须由党委政府协同才能妥善解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探索创新破产财产处置“一条链”体系,与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建立了资产发布机制,定期推送资产信息,精准招募投资人;协调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等单位,运用股权投资和各类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协调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加大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策支持,在一起破产重整案中,承办法官积极争取土地性质的变更,协调相关部门将用于工业研发的存量房重整为人才公寓。

  健全关联事宜联动保障机制。涉破产企业大多涉及职工权益保障、企业信用修复等关联事宜,此类事项的处置效果直接影响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社会效果。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将“执破融合”纳入“平安园区”建设的大格局中,推动打造关联事宜联动保障“一张网”,协调园区人社部门综合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机制保障职工权益;破产终结后,承办法官通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及时修复信用并调整信贷级别,为企业“重生”提供司法保障。

  以破产管理人制度为延伸

  保障市场要素优化配置

  破产审判的核心是市场要素重新配置整合,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开展市场要素配置的重要机制。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通过打造“三个一”工程,推动和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打造一支专业化破产管理人队伍。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其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破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建立了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实训基地,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和实战化地训练,帮助破产管理人提升平衡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的能力,提高其履职能力。

  形成一批规范化履职指引。破产管理人的规范履职是破产程序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破产管理人实战手册》《风险防范与化解指引》等相关文件,为破产管理人履职提供全面指导。同时,该院在资金保障、年度考核等方面,还出台了相关制度,督促破产管理人规范履职。

  搭建一个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了形成全程留痕、全程监管的履职模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了“融畅”破产办理信息化平台。作为该平台使用的试点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紧密结合“执破融合”实践,推进执行平台数据与破产管理平台数据互通、共享,为破产管理人履职提供信息化平台,实现破产案件全程线上办理。

  “执破融合”机制是司法程序内部的重塑再造,是司法与产业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同频共振,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探索创新。下一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将持续深化“执破融合”机制改革,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优化苏州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