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始末及意义
2023-04-07 08:51: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志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倡导在全党范围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其实,调查研究一直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调查研究,早在革命初期就开始了调查研究,影响深远。比如,“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就是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提出的,他把调查研究比喻为“十月怀胎”,将解决问题比喻为“一朝分娩”,形象地说明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并告诉我们“凡是没有办法的时候,就去调查研究”,“没有调查研究,是不能产生正确的具体政策的”,“做领导工作的人要依靠自己亲身的调查研究去解决问题”,等等。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的历史时期,正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新的战略任务、新的战略阶段、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环境。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新变化?答案只能是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把握国际国内矛盾的本质特征和变化规律,从中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20世纪初,中国人就做过这方面的尝试,清政府与北洋政府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资料。

  民商事习惯调查过程

  20世纪初,在中华大地上,先是清政府在修订民商事法律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吸收传统法律文化,然后是北洋政府为解决司法裁判无法可依的问题,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积累了大量的调查资料,成为我们今天了解传统中国民商事法律习惯、发现传统中国法律智慧的宝贵财富。

  (一)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

  第一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始于清末修律。具体始于何时,未见确凿证据。据北洋政府司法部第232期《司法公报》显示,民商事习惯调查最晚于1910年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有学者根据《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各目》(清末修订法律馆“刷印”,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所附“报告书样式”中的“光绪  年  月  日”,将调查开始时间上溯到光绪年间。另有史料显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初一,时任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就修订法律一事上奏清廷,“凡民法商法修订之始,皆当广为调查各省民情风俗,所习为故常而于法律不相违背,且为法律所许者”。(《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836页)张仁黼认为日本国开展的民商事调查持续了十五年之久,才制定出日本民法典。与日本相比,中国地域更广,人口更多,情况更为复杂,中国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任务更为艰巨,短时间内很难完成,因此,立法不宜操之过急。其在《奏修事宜妥慎进行,不能操之过急折》中说“我国调查未久,商榷未精”,如果“匆遽施行”,必然“龃龉棼纠”,由此可知,在1907年5月1日以前,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已经开始,只不过时间较短,尚未全面展开。

  其实,早在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等人已注意到“风土人情”对立法的影响,主张民商事立法要吸收传统法律习惯。1906年清政府在制定《破产律》时,首先开始了商事习惯的调查,“调查东西各国破产律,及各埠商会条陈、商人习惯,参酌考订”,只是这时的调查规模较小,影响不大。

  1907年9月16日,在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后,清政府发布了《令各省设立调查局各院设立统计谕》,“凡各省习惯及各国成例,得分别派员,或咨请使大臣调查”。民商事习惯调查在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不忘国内民事法律传统经验,国内国外并重。为了推进调查工作的进行,清政府在中央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在各省设立“调查局”,各府县设立“调查法制科”,实行垂直领导,专职进行民商事调查。除此之外,地方官、各种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等也参与到习惯调查之中,其中,商会提供了大量的商事方面的习惯。

  具体调查方式分为两种,其一,朝廷根据需要,从修订法律馆专职人员中抽调专员分赴各地进行实地调查,这样可以随时报告调查结果;其二,由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分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由调查局或各县具体进行问卷调查,将结果发回修订法律馆,由修订法律馆汇总。

  为了指导民商事习惯调查的进行,修订法律馆陆续制定了多个民商事习惯调查规则。1909年3月,修订法律馆颁布了《法律馆调查各省商习惯条例》,1910年1月,又颁布了《调查民事习惯章程十条》。同时,各省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又细化了调查规范,如湖北省制定了《法制科调查报告例》,对参与调查的人员、方法、印刷、用纸、字体、时限等事宜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民事习惯”“商事习惯”“诉讼习惯”等五部,其中部下分若干类,类下分若干款,款下分若干项,项下分若干目,目下为具体问题。又如,山东省制定了《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亦详细规定了调查事项,其中规定,所有商事习惯兹复由本科股员分别事类,详细拟定调查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馆藏《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无果而终,但此次调查规模巨大,收获颇丰。据李炘1926年的统计,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如果不计重复,共得调查资料887册。

  (二)民国初年民商事习惯调查

  1917年10月30日,奉天省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向北洋政府司法部呈请创设民事习惯调查,该呈文“十一月二日到部”,马上引起北洋政府的重视,“十一月九日指定照准。此实民国时代举行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发轫。”1918年1月29日,北洋政府“通行各高审厅处仿照奉天高审厅设立民商事习惯调查令,并限令到日起四十日以内报部”。同年2月1日,发往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事务遂至通行全国”。除新疆、广东、广西、云南四地外,其他各省先后成立了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并迅速展开调查。第一期报告很快报送到司法部,司法部发现各省报告书所用格式、体裁、用纸等各不相同,较为混乱,遂又统一了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书格式、用纸及编制办法等,又于1919年1月6日颁发全国施行。

  北洋政府民商事习惯调查工作由中央司法部总揽全局,下设法律修订馆专门负责。各省则在高等审判厅内部设“民商事习惯调查会”作为专门机构,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任会长,下设多名分会员,具体由所属之各审判厅厅长、推事及兼理司法各县知事、审判员等担任。各级检察厅检察长、检察官暨监审各厅书记官自愿加入,各调查会还设有常任专职调查员。另外,各省调查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都制定了自己的“会章”“调查规则”或“编纂规则”等,对调查工作的各种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北洋政府民商事习惯调查在最初的三年成果较为显著,北洋政府第232期《司法公报》中指出,“各省除边远处,络绎册报,堆案数尺,浩瀚大观。然时局纠纷而渐希矣”。1921年之后,调查工作陷入沉寂。193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时曾打算收集各地民商事习惯,但无果。

  与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不同,1918年开始的北洋政府民商事习惯调查更具有针对性,大体上按照当时民律草案与商律草案目次进行,调查内容相对更加精准,上报的内容多经过各地的整理,其内容更为精要。

  1926年,民商习惯编纂室李炘将司法部及修订法律馆所收集清末与北洋政府全部民商事调查资料加以编纂整理,根据其整理统计,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甚为丰富”,如果不计重复文件,资料共计887册,民国时期的调查报告“数量较少”,共计72册,但其“内容精细”。

  由于时局动荡,当时整理的材料未来得及正式印刷出版,北洋政府就土崩瓦解,许多资料不知所踪。1930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将北京司法部所编的北洋政府时期民商事习惯调查部分内容修订付印,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见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

  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当时意义

  (一)为立良法做好准备。清末民初进行大规模的习惯调查,说明国人已经深刻地意识到法律的本土化问题,并自觉地发掘本土法律资源。在清末民商法起草阶段,立法机关对于“各省习惯”与“各国成例”同等重视,在学习西律的同时,不忘传统法律的本土挖掘,体现出法律精英与政治精英的远见卓识。“宣统二年,农工商部提出《大清商律》草案于资政院。此项草案系采取各商会所编成之商法调查案,复加修订而成,内容较为完备。惟未及议决,即为废弃”即是例证。因《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过于匆忙,未能将各省民商事习惯消化吸收,备受学者诟病。江庸批评《大清民律草案》“多继受外国法,于本国固有法源,未甚措意。如《民法债权篇》于通行之‘会’,《物权篇》于‘老佃’‘典’‘先买’,《商法》于‘铺底’等全无规定,而此等法典之得失,于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巨,未可置之不顾”。

  无论是大范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还是民国学者对《大清民律草案》的批评,都反映出务实的立法理念与民族担当,体现出实事求是的认真态度,这种立法精神在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时同样存在,“参以各国法例,准诸本国习惯”,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在起草亲属、继承两编时,更为慎重。为此,“立法院”专门“制定调查表多种,发交各地征求习惯,复就前北京司法部之《习惯调查报告书》妥为整理”。以此作为立法参考。

  (二)为执善法做好铺陈。民国初年,民商事法律不健全,结果导致大量案件诉讼无法可依,奉省尤甚,“审判此项案件,于法规无依据者,多以地方习惯为准据。职司审判者苟于本地各种司法习惯不能尽知者,则断案即难期允惬。习惯又各地不同,非平日详加调查,不是以期明确”。故奉省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奏请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厅长有鉴于此,爰立奉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令……”。正因为有现实的司法需要,所以北洋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因此,与清末因立法需要而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不同,北洋政府是为了解决司法判决无法可依的现实需求而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

  民商事习惯调查的现代启示

  (一)反映了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精神。倡导调查研究之风,是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唯物主义基本要求。正确反映事物基本发展规律的意识推动物质世界的运动与发展,反之,错误的、扭曲事物发展规律的意识必然阻碍物质世界的运动与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就是要了解物质世界的现状与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意识,进而制定出正确的决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没有现成的例子可以遵循,处理各种关系要慎之又慎。这更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社会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使决策建议有的放矢。

  (二)调查研究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先决条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必须发扬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客观地说,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家庭的社会群体各有自己的愁事。又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更需要将有限的资源精准地应用于具体矛盾上,因此,必须通过深入走访调查研究,准确发现问题,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将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不能采取漫灌粗放式浪费社会资源。

  (三)调查研究是诉源治理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深入群众做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并找到破解问题的正确方法。问题解决了,矛盾没有了,也就从源头上解决了社会矛盾。否则,矛盾解决不了,小问题就会酿成大问题,小矛盾就会变成大矛盾。矛盾越积越多,越积越严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调查研究的步骤与要求

  一项高质量的调查研究,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要提高认识。调查研究不是无关痛痒的小事,而是问题能否解决,矛盾能否化解的关键,必须认真对待。二要制定方案。每一次调查研究都要提前做好准备,制定出详细的调查方案,惟有如此,才能使调查工作有的放矢,产生预期效果。三要实地走访。开展调查研究就要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医院、学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掌握实情,把脉问诊,问计于群众,问计于实践。四要深化研究。调查研究要避免浅尝辄止,必须由表及里,不断地深化研究,从实践中发现真问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矛盾,找到解决问题的真方法,破解矛盾。五要解决问题。调查研究是手段,解决问题是目的,因此,调查研究要落地有声,要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不能为了调查而调查,为了调查走过场。六要及时督查回访。调查研究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解决问题,问题是否解决,要靠督查回访,要看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没有效果的调查研究都是空谈。

  要使调查研究有意义,解决真正的问题,就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杜绝调查研究走过场,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使调查研究工作实实在在地开展起来,并得到实实在在的调查结果。二是严明工作纪律。调查工作很重要,每一位调查工作人员都要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对待调查研究的每一项任务,每一组数据,每一个调查问题,每一次基层走访。三是坚持统筹推进。调查工作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工作,往往持续时间较长,这就要求调查工作要持续进行。调查工作往往会涉及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要全力推进,全面配合,这就要求调查工作应统筹推进。

  [本文系2021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从传统中发掘智慧:吉林省民事习惯的分类梳理及现代价值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 2021B117)]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