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概览
2023-05-26 09:12: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旭高
 

  编者按 民间借贷,一般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通过灵活方便的形式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用于社会生产领域,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间借贷需要有效管控,否则会酿成社会问题。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立法规制

  民间借贷在许多国家都是国家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都制定了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

  1954年,日本制定《出资法》和《利率限制法》。1983年制定《贷金业规制法》,2003年制定《地下金融对策法》。大量的金融法律,就民间金融的准入原则、资本额、经营范围,主管机关的检查权、处分权等法律责任作了系统的规定。

  1982年印度颁布《合会法》。该法作为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基本法律,对合会的准入、登记和注册、规范化运作、风险控制、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与合会活动相关的一切事项均纳入政府监管之中,政府设立登记官监管。2007年4月印度颁布《放贷人及认可的贷款提供者条例》,对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放贷主体、放贷许可、放贷利率、放贷监管以及放贷人市场退出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006年南非颁布《国家信贷法》。该法明确了不同类别的信贷交易(覆盖绝大多数延期支付收费、利息信贷产品,包括透支、信用卡、抵押、分期付款、租赁、担保贷款以及信贷担保等)的法律框架,要求信贷提供者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消费者,并新设国家信贷监管者、消费者法庭或裁判所、债务顾问等机构。同时,明确禁止消费者借出超过自身偿还能力的借款,以保护信贷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准入条件

  民间借贷的准入条件,包括主体范围、登记方式等。

  主体资格。德国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中央到基层共分为三个层次。合作信用社是最后一个基层金融组织,具有法人的性质,社员按照投票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形成经营决策意见,主要贷款对象也是社员。第二个层次和第三个层次分别指地区和中央组织。在南非,民间借贷的组织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条件的信托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在新加坡,通过放贷业务获取利息收入的个人或者组织,都被认定为放贷人。

  登记条件。2006年6月1日,南非国家信贷监管组织成立。根据《国家信贷法》规定,超过100份信贷协议或金额超过50万兰特的信贷提供者,必须提交登记性文件。国家信贷监管组织同意予以登记的,签发一份登记证书,在登记册中输入登记记录,给予申请登记人一个登记号码。

  排除条件。在南非,《国家信贷法》明确规定了不能成为贷款人的情形:首先,破产的自然人不能成为信贷提供者。其次,有以下五种情形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贷款人:未满18周岁者;曾被法庭处罚过的赌博者;经专业机构认定为智力低下或精神失常者;由于欺诈或资金使用不当,被政府机关或其他单位开除者;曾被监管机关注销登记的实体负责人或决策层成员。

  许可证申领。新加坡在放贷牌照申领环节,注册管理局局长要对放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关者签发许可证。注册管理局会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发布或者更新许可证获得者的姓名或名称;每张放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活动规则

  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一般规则法律规定如下。

  信息披露。新加坡法律规定,放贷人不得在广告宣传中进行虚假陈述,不得宣传带有误导性的信息。还规定,放贷人不能为未取得放贷许可资质的主体介绍“生意”,违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筹款和放贷。在南非,非存款类贷款机构主要依靠自身资产进行贷款活动,不能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但为解决自身可持续发展问题,再融资并不受严格限制。贷款人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债券,可以从商业银行贷款,甚至可以向公众募集股份。信贷提供者如果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妇女或其他弱势人群提供信贷服务,完全可以顺利地从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获得资金。

  借款限额。新加坡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分别设置了可以贷款的区间。如果是年收入超过12万美元以上的新加坡公民以及非新加坡公民,则不适用限制性规定。如果是涉及医疗救助性、助学贷款或者是科研性质的贷款也不适用限制性规定。

  书面缔约。新加坡要求合约的缔结必须是书面形式。在缔约前,放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说明借贷的相关事宜。2008年《放贷人法案》(修正案)规定:在借贷交易缔约前,放贷人必须将书面合同发送给借款人或其代理人,而后者必须就书面合约进行亲笔签名。违反这些规定的放贷主体将面临罚金处罚。

  区域限制。在新加坡,根据2008年《放贷人法案》(修正案)规定,民间放贷业务的开展必须在放贷许可证限定的地域范围进行,如有营业地点的变更,则需要放贷主体进行书面申请。

  利率政策

  借贷的利率超过最高额度构成高利贷,而高利贷属于非法,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为了便于操作,各国制定了民间借贷利息控制法律制度,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利率和特殊利率。

  一般利率。早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600年间的古希腊,就颁布了关于利率控制的法律制度。古罗马在公元前443年就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后来将最高利率规定为12%。公元前27年至395年的罗马帝国时期,利率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协商后确定,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民间利率一般在4%至12%之间。时至今日,这些标准没有多大改变。如新加坡规定,放贷人发放的无担保贷款的年利率上限为18%,有抵押担保贷款的年利率上限为12%。

  特殊利率。在加拿大,法律规定了合法高利贷也称高成本信贷和发薪日贷。发薪日贷要求信贷公司必须注册领取执照。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需要证明和担保,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在程序方面,一般是借款人到发薪日信贷公司申请贷款,交验工资单或银行账户证明即可。有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只要把贷款额度和利息及管理费等内容填写在申请表上即可拿到贷款。发薪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最高发薪日贷利率不得超过60%。

  南非《国家信贷法》第105条规定,部长和国家信贷监管者协商,可以确定最高利率或最高费率的计算方法。在新加坡,除了对最高放贷利率进行限制外,对于放贷业务中的其他交易费用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新加坡最新修正案中对于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费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交易费用或者由放贷主体强制性要求的额外费用,都会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费用,借款人有权可将这些费用支出作为利息或合法费用的抵充。情节严重的,借款人还有权将这些费用的负担作为取消合同的法律依据。

  监管与罚则

  各国法律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行政监管组织机构及监管办法,规定了适用行政法、民法、刑法的标准和要求。

  行政监管。德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联邦金融监督局和德国联邦银行(即德国中央银行),这两个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同时又有分工。联邦金融监督局主要是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对民间借贷风险予以防范,以维护金融安全,而德国联邦银行主要负责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资产流动性以及风险抵御能力进行监管。

  行业自律。日本十分注重行业的自律性监管,《放债人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放贷人自律组织贷款人协会以实现放贷人的自律性监管。该《放债人法修正案》规定,所有的合法放贷人必须加入贷款人协会。德国也十分注重自律性监管,设立行业自律性协会,建立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外部信用评级机制等等,保证了民间借贷市场稳健、有序地发展。

  刑事处罚。根据新加坡2008年《放贷人法案》(修正案)规定,如果申请牌照时提供虚假陈述,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庭可判处最高限额4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长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者两者并处。日本法律规定,放贷人年利息最高不得超过20%,违者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5年并处一千万日元的罚款。若放贷人放贷年利率超过109.2%,则最高可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千万日元的罚款。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