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强公证模式的完善进路
2023-08-03 10:02: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鲁楷希
 

  赋强公证解纷模式是指由公证机关通过前端公证、中期调处、后期确认的方式,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形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直接依据该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解纷模式。赋强公证具有全面介入性、高度合意性等鲜明特征,能有效实现止纠纷于未发、化纠纷于前端的诉源治理功能,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一种有效路径。当前,赋强公证在配套机制、执行程序、收费模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进一步健全完善。

  一、健全制度机制,强化赋强公证公信力

  1.完善配套机制。首先,建立健全公证流程规范、公证内容明确的前端风险防控机制。公证机关要依法严格全面审查申请事项,充分调查核实债权文书、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及时告知当事人赋强公证的法律效果、注意事项,提供标准化法律文本和赋强条款,从源头上防范合同风险,提高公证文书质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虚假公证的力度,参照虚假诉讼认定标准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效、明确具体。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捏造事实、证据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提起不予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之诉。

  其次,推动公证队伍建设,联动打造一体化公证服务平台。一是加强公证员思想政治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加强职业保障,规范开展公证员选拔任命、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培育独立、公正、诚信、负责的公证员队伍。二是要完善工作协同,强化数字赋能,打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平台。如公证员进驻银行网点、社会治理中心办理证据固定、赋强等公证业务,同步开通线上申请平台,拓展公证解纷场域,提供“线上受理—流程反馈—公证书签发”“线上公证文书核验”等数字化服务,实现从签约到执行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再次,加强赋强公证工作宣传推广,提高赋强公证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引导纠纷分流至公证机构。将公证解纷模式作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对内引导各类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与公证部门的对接,探索赋强公证模式;对外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公证债权解决纠纷,推动实现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等类型化纠纷的诉源治理。

  2.强化司法保障。第一,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可允许债权人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在执行证书出具前即可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但应明确债权人需在财产保全作出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执行证书。第二,盘活支付令等非诉程序,畅通与赋强公证的衔接渠道。若当事人办理公证时设有抵押权,公证机构可引导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实现债权;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可通过申请支付令实现债权;因故不能按约履行债务的,公证机构可主持调解,协调各方协议变更相关条款,妥善化解纠纷。第三,探索公证书补正制度。区分公证书无效、可撤销情形与一般瑕疵,合理界定可供补正的范畴,允许补正笔误,确保赋强公证制度稳定、连续、高效。第四,健全公证机构责任机制。因公证机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促使公证机构谨慎行使职权,不断提升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优化执行程序衔接,提升执行稳定性

  1.完善履约核实规则,加强公证预警。降低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风险,提高公证文书质量,确保公证与执行实现高效衔接,是赋强公证模式应有的价值追求。公证人员要恪守“崇法、尚信、守正、求真”的执业理念,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在文书公证前做好样本提供、合同审查、解释说明、风险提示等;在公证时做好公证范围、内容、程序的规范化审查,避免因公证瑕疵造成不予执行;在公证后做好跟踪预警,加强对债务人偿还能力、抵押物权利情况的动态监管、综合研判和及时反馈,源头预防违约风险。此外,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应当明确债务履行情况核实规则,在文书中载明核实方式等,并告知上述信息变更应书面通知公证机关。可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公证系统迭代升级,研发智能核实功能,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核实机制。

  2.加强工作协同,深化异地执行协作。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公证机关、法院、政府部门间的横向协作和不同地区公证机关之间的相互支持,推动建立健全网格化工作协同机制。要加强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依托线上存证核验平台核查文书真伪和执行内容,依托公证系统开展委托核查、材料流转,让赋强公证跨域执行更加便捷。要统一异地申请执行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执行立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补正告知。

  三、优化收费模式,完善公证收费管理

  赋强公证的收费管理应当综合运用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方式,兼顾公证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在收费标准方面,应结合纠纷类型、处置难易程度、债权实现方式确定收费指标体系,按照纠纷类型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合理划分“按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两种模式。对于“按标的比例收费”的公证债权文书,可进一步采用“按不同金额设置不同的收费比例累加收费”“特大标的协商收费”的操作标准予以细化。对于金融纠纷等类型化纠纷、批量纠纷,可进一步探索优惠政策、优化支付方式。同时,在收费项目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证书环节,原则上无须另行交纳公证费。此外,还应明确当事人申请赋强公证的,由各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公证费用,确保付费主体清晰、统一。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可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如履约不能时的公证调解、证据保全等,并参照上述模式进行收费。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