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愈疗性家事司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2023-08-11 09:47: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海 陈爱武 范卫彬
 

  愈疗法理学的核心观点为“无论我们是否知道、无论我们是否喜欢,‘法律’是一种可以在心理领域产生影响的社会力量”,它让我们把注意力聚焦于以往被法律所忽视的人的心理和情感(绪)。而愈疗性司法是基于愈疗法理学,以帮助和促进诉讼双方当事人更好地配合法庭、服判息诉和执行相关判决为目的的一种司法制度。

  虽然愈疗法理学起源于精神卫生法,但其强调研究法律对心理的影响与家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殊途同归。因为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创伤以及悲痛、愤怒和内疚等一系列强烈的情绪。在家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适用愈疗法理学意味着法院将工作重心放在切实帮助、改善和提升参与法庭诉讼的当事人,如家庭成员等愈疗结果实现方面。因此,人们将这一司法制度称为愈疗性家事司法。

  2020年,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首席大法官王晓玲在工作计划演讲中坚定地表示“家事司法法院将明确地寻求提供愈疗性家事司法”。作为首个明确在家事纠纷审判领域全面适用愈疗法理学的国家,新加坡家事司法系统对其的接受与适用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愈疗性家事司法的初步尝试

  虽然代表着健康或福祉增强意义的“愈疗”一词,近些年才被新加坡官方承认并确定下来,但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新加坡家事司法系统就意识到在家庭纠纷化解中,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重要性,并在家事纠纷中探寻和适用与愈疗法理学所倡导的原则、技术和实践相接近的审判方法。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愈疗方式,是1996年将调解和咨询作为家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被描述为“用‘愈疗的钥匙’来解决冲突”,而咨询则旨在帮助当事人及时从不良情绪中走出来,进而促成相关协议的理性达成和重要关系的维护;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还需要提高子女面对父母分居的适应能力。但在此时,是否参加调解或咨询,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011年,随着改革进一步推进,在家事纠纷解决中,强调利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愈发深入人心。调解和咨询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逐步从当事人自愿参加,转向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必须参加,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循序渐进地施行: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有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妇必须接受调解和咨询;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未成年子女年龄段扩展到14周岁以下;2014年10月起,取消子女成年的判断标准限制,凡子女为21周岁以下的离婚案件的父母,双方强制参与调解和咨询。

  该项工作由家事司法法院的常设部门“以儿童为中心的纠纷解决中心”来开展,以确保欲离婚的父母能够得到法官、调解员以及专业人士的帮助。

  综上,新加坡在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强制调解和咨询的适用范围,不仅使调解和咨询成为家事法院审判中的重要环节,而且还促使愈疗性家事司法落地生根。正如王晓玲所言:“当调解和咨询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被逐步引入家事司法系统时,愈疗性司法的种子就已经种下。”

  愈疗性家事司法的进一步探索

  2014年10月1日,由原属国家法院的家事法庭、青年法庭以及高等法庭的家事部门组成的家事司法法院正式设立。家事司法法院的设立,可视为具体应用愈疗性家事司法的体现:

  其一,家事司法法院的首要任务,从强调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转向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鼓励儿童参与、意见表达以及倾听儿童真实想法,这有利于保障儿童的未来发展和长远利益。

  其二,独立建制的家事司法法院扩大了原来的受案范围,与家庭有关的所有诉讼(包括一切的婚姻诉讼)均由该院审理。这种综合管辖权回应了家庭系统理论。

  其三,家事司法法院先进的管理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诉讼延迟,推动家事纠纷的高效解决,从而减少诉累给当事人造成的创伤。

  其四,家事司法法院引入由一名法官或一个团队全程负责的法官主导方法,在提高审判一致性的同时,促进家事审判专业化。

  其五,家事司法法院高度重视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减轻不服裁判结果进入执行程序的压力。

  其六,家事司法法院担任资源整合者的角色,通过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支持家庭和儿童。

  2017年11月,新加坡在家事司法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家事司法系统审查与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改革委员会),以审查和推进2014年以来实施的有关改革,目的是考虑如何利用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如何在家事纠纷解决中更广泛地应用愈疗法理学,以便在纠纷中恢复和修复家庭关系,为家庭和社会带来和谐。

  2019年9月,改革委员会发布审查建议(2020年2月24日新家坡政府接受),其中有五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是建议在诉讼之前,为拟离婚的夫妻提供更多的支持,减少当事人因冲突造成的身心压力。如果经过多方努力,夫妻双方的婚姻仍不可挽回,法院则将工作重心从情感的挽回,转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探视、配偶的赡养(新加坡赡养的对象包括前夫妻)以及婚姻资产分配等事项。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以充分发挥诉讼程序的愈疗功能,如预先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便在诉讼早期排除不必要的诉求,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提高法院程序效率的同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是持续巩固和加强法官主导的方法。虽然该方法受到学术界的质疑,但改革委员会坚信其有助于公正、快速和经济地处理家事诉讼。

  四是授予法官对当事人遵守子女接触令的行为进行正面鼓励,对违反子女接触令的行为进行处罚或监禁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改善和优化子女接触令制度,弱化父母冲突给儿童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是加强对家事法官和律师的专门培训,对家事律师予以资格认证,这是愈疗性司法非常关键的一个方面。

  愈疗性家事司法的正式明确

  新加坡的家事司法,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调解和咨询方式进行初步尝试,到2014年家事司法法院成立后推行的一系列改革,再到2019年发布的家事司法审查建议,已较为系统地运用了愈疗法理学的有关原则和技术。

  2020年5月21日,王晓玲在工作计划演讲中首次明确将愈疗性司法引入家事司法领域,并详细阐述了未来如何应用愈疗性司法,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多学科中进一步推进愈疗性司法;二是在“硬件”方面,着重推动法院案件的调解、审判及执行;三是在“软件”方面,加强家庭法官和律师的能力建设和资格准入。

  至此,愈疗性家事司法正式在新加坡司法系统中拥有了稳固的一席之地,家事司法法院和家事司法社区将根据愈疗法理学共同创造一个新的家事司法愿景。正如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所言:“愈疗性司法反映了家事司法正在逐渐实现其目的和宗旨——从单一关注权利和责任的裁决,转变为通过缓和破裂的人际关系来促进冲突的解决,并关注即使在家庭不和谐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的共同利益。”

  2023年5月8日,新加坡国会正式通过《家事司法改革法案》,该法案从“促进更多可持续的赡养费支付结果”“精简家事司法法院之程序”“加强法官主导的方法”以及“简化法律术语”四大方面,加强家事司法系统中的愈疗性司法要素,进而持续发力推动愈疗性家事司法。这些全新的改革举措将增加诉讼当事人特别是那些难以负担家事律师费用的诉讼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帮助陷入困境的家庭得到“康复”,并回归生活正轨。

  当然,由于新加坡正式确定在家事司法领域适用愈疗性司法的时间较短,如何系统应用愈疗性司法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王晓玲曾说:“改革并非短期内促进家事司法实践迅速发展的康庄大道,家事司法系统和对家庭的理解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不断发展和深入。”

  因此,为了建立、训练愈疗性家事司法的工作能力,检验其工作实效,家事司法法院拟通过精确地厘定研究范围和科学地选择测量工具来设计“法院观察研究”。相信持续的审查工作可以准确地评估家事司法系统的改革成果和下一步改革措施。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