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法立,国家治:从王安石的《周公论》说开去
2023-09-08 10:3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吕星宇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各种场合多次援引这一名言,用以强调良法对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这一名言,出自王安石的文章《周公论》。意思就是,在天下范围内制定完备良好的法律制度,那么天下就能得到很好地治理,在一个国家内制定完备良好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能得到很好地治理。

  提到王安石,人们最先想到的,可能是他的“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等著名诗句。他是唐宋八大家之一,欧阳修为他写下“翰林风月三千首,吏部文章二百年”的佳句,称赞他的诗词堪比供奉翰林李太白,他的文章胜过百代文宗韩昌黎。而历史上,王安石不仅是满腹经纶、才华横溢的文学家、思想家,也曾是叱咤风云的政治家、改革家。北宋神宗年间,王安石主持“熙宁变法”,积极推行新政,颁布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保甲法等法令,试图为国除弊兴利。然而,他的改革之路并不顺畅,改革过程中,遭到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的强烈反对,致使改革停滞,他被迫辞官回乡。

  事实上,王安石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了北宋农业生产的发展、改善了国家财政状况、加强了国家军事力量,一度扭转了北宋王朝积贫积弱的状况,列宁曾称其为“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周公论》一文,就是王安石为推动变法而创作的。文中,他开篇批判了荀子妄言的观点,认为荀子对西周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的礼待人才之法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是以战国乱世之心夺三代圣人之意。在此基础上,王安石通过分析周公招贤纳士的方法,提出了自己所认识的周公的待士之道以及西周的待士之法,进而引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立善法,治国家。

  “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王安石认为,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在《周公论》中,他以人才的培养选拔为例,说明善法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他认为,正因为周公懂得如何执政,所以他才会选择采用广设学校的方法去培养、选拔天下人才,即“立庠于党,立序于遂,立学于国”。相反,如果周公不采取广设学校之法,只是自己劳身去疲惫不堪地寻找、礼待天下人才,“则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势亦有所不得也”。

  王安石以周公的待士之道为例,以小见大地说明了国有善法的重要性。那么,何为善法呢?王安石没有明言,只是说,广设学校的招揽人才之法相比于自己劳身礼待士人的做法,既可以缓解执政者的压力,又能够提升治理效能,是善法。从王安石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善法其实就是良法,就是完备的法。“夫圣人为政于天下也,初若无为于天下,而天下卒以无所不治者,其法诚修也”。所谓“其法诚修也”,即言他们的法令制度是非常周密完备的。进一步延伸,可以发现王安石的“善法”包括三方面的内涵。第一,善法是符合基本国情的法。王安石写作《周公论》的出发点就是,他认为荀子生于战国乱世,因此以乱世的眼光审视、考量周公,他主张要从历史的角度理解周公之法,认为周公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学校制度,是养贤教士的正确方法,是符合西周政治状况、基本国情的方法。第二,善法是合乎民意民心的法。“周公吐哺,天下归心”。周公的待士之道,能保证士人们即便暂未得到任用,而无不受到尊重和奉养。这恰恰就是能够体现人才价值、保障人才利益、顺应人才意愿的善法。王安石在《周公论》中非常强调人才的价值,提出无时无处都要尊重人才、礼待人才,以此来获取人才的信赖和支持。这其实就是慎到所说的:“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第三,善法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王安石强调善法应当合于“势”,所谓“势”,就是指实际形势,立法要切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能脱离现实、违背客观规律。

  “法者,治之端也”。王安石的《周公论》突出了良法的重要性,但未能指出良法的执行之道。从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看,实现良法善治,良法是前提,善治是关键。因此,有了良法,还需善治。明代著名政治家张居正曾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可以说,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有符合基本国情、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更要有值得人民信赖、保障人民利益的善治。

  总而言之,王安石《周公论》给我们的启示有二:一是要订立良法,二是要推行善治。历史经验表明,良法善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根植中华大地,坚持汲取千百年来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思想精华,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