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疗可能潜藏哪些法律风险?
2023-09-22 08:56:01 | 来源:北京日报 | 作者:张慧蓉 魏廉升
 

  养宠物如今已成为很多年轻人、独居人士的“情绪良药”。近年来,我国宠物医疗行业兴起,发展前景广阔。据《2022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中显示,宠物医院消费的品类中,占比最大的品类为“给宠物看病”,各级城市占比均超过80%。然而,我国宠物医疗行业整体尚处萌芽阶段,新型消费背后所潜藏的若干法律问题也需“铲屎官”们予以重视。

  举证门槛高易败诉

  王某携带自己的宠物猫前往宠物医院,在治疗期间为小猫注射了一种疫苗,共计花费100元。两个月后,王某自称宠物猫死亡,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认为宠物医院应承担赔偿猫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宠物猫死亡与宠物医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此外,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是王某自报,无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述案件中,王某的宠物并非法律主体,而是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范畴。涉及宠物医疗纠纷多以财产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因此原告无法适用自然人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而是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审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具有过错、存在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诉讼中,举证难免存在动物医疗所涉专业知识,在证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举证门槛。

  法官提醒

  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者应当有风险意识,尽量全面了解宠物医疗行为细节,知悉治疗后可能发生的结果,做好与宠物医师之间的沟通。并且,要仔细阅读诊断中宠物医师开具的病历、手术记录、告知书等,对用药的说明书、包装等细节进行仔细核对与记录,有证据意识。

  缺乏鉴定赔偿难界定

  张某携其所养的加菲母猫前往动物医院检查,发现母猫孕有4只小猫。次日,张某带正在生产的母猫再次前往该动物医院进行救治。其间,母猫自然产出两只健康存活的小猫。而后,经张某同意又剖腹产出2只小猫,但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就母猫与剩余2只存活的小猫与医院签订住院协议,要求继续留院观察。住院期间,其中一只小猫情况恶化死亡。后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动物医院赔偿3只小猫的死亡损失共15000元,并就小猫的死亡原因申请鉴定。但鉴定中心以动物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为由,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函,退回法院的鉴定委托。此外,一审中宠物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承担母猫和小猫的各项住院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应举证证明动物医院是否如约审慎履行母猫接生、小猫诊疗、照看服务,以及证明确因医院诊疗不当导致小猫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无法对动物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最终,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张某承担70%住院费用,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当事人欲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查明小猫的死亡原因,但目前国内对于宠物医疗纠纷案件暂无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宠物伤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和赔偿标准。因此,对于宠物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难以判定双方过错情况时,法院会结合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基于公平原则判定双方合理负担损失。

  法官提醒

  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者应尽量对诊疗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如遇动物死亡的情形,应避免立刻做无害化处理。所有者可自主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等有资质的机构申请进行鉴定,为诉讼维权时提供依据。

  宠物医保理赔难

  王女士因爱犬频繁得皮肤病住院治疗耗费大量财力,于是选择去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宠物医保。在医保理赔过程中,她按照赔付程序,将检测结果、治疗过程照片、诊断证明、药物清单等一系列材料上传后,被告知尚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发票,且要求发票中的日期要同费用明细清单(即诊疗)的日期一致。而王女士所去的医院却告知无法开具这种要求的发票。后来的几次理赔申请也都没成功,不是被告知不在医保报销定点医院内难以赔付,就是被告知医生开的药品并不属于报销清单范围。复杂且暗藏诸多变数的程序,让王女士的理赔之路陷入了“两头难”的境地。此外,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更新宠物信息为由,要求出具更多资料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以案说法

  不少宠物主人深有感触:带宠物看一次病,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如今,宠物看病贵的问题困扰着不少人。在需求端的刺激下,一些保险公司嗅到商机,纷纷推出宠物医保产品。宠物医保在我国尚处发展初期阶段,目前市场鱼龙混杂,很多人易被宠物医保较为低廉的保费所吸引,盲目投保,实则并未完全看清其中的医保条款,理赔时常常碰壁。经调研,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医保报销时宠物医院告知无法开具发票、不在医保报销定点医院内无法赔付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实际生活中,宠物医疗保险合同多为制式合同,其中部分格式条款有时可能潜藏陷阱。消费者应充分了解合同中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条款,明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法官提醒

  针对此类情形,消费者在投保前应对宠物医疗保险进行多方筛选,尤其注意产品形式、病种限制、保障地区、指定定点医院、免赔额、赔付比例与最高赔付限额、赔付材料手续等条款细节的约定,并对自身宠物所涉医疗风险进行预估,选择合理的保险项目。

  过度医疗现象时有发生

  周某委托万某将一只患病的拉布拉多流浪犬送往某宠物服务公司处治疗,并以万某的名义与宠物服务公司签订《住院协议》,对紧急情况下宠物公司的处理权限以及托付医疗费的治疗停止情形均做出明确规定。宠物公司在收治案涉拉布拉多犬后,对其进行治疗并提供住院、饲养等服务,周某后来以该犬病情无好转为由将其带走,并支付服务费45000元。不久后,周某将该犬送往另一处宠物诊疗场所进行治疗,一段时间后疾病治疗效果明显,治疗结束时周某支付费用1050元。由于两次治疗在效果及价格方面存有较明显差别,周某以第一家宠物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项目不合理、采取非合理的诊疗手段骗取其服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诊疗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并未就犬只的诊疗项目、服务价格作出明确约定,宠物服务公司也未就价格向周某履行应有的通知义务。在此前提下,该公司对案涉犬只治疗近一年,花费45000元,期间犬只病情反复;而在另一同类机构就诊3个月,花费1050元即明显好转。最终法院认定宠物服务公司向周某收取的费用明显高于通常标准,判令其退还部分费用。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随着宠物医疗的井喷式发展,也带来了收费项目不一、收费标准不透明、资质不过硬等现象,同时潜藏着过度医疗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万某与宠物服务公司所签订的《住院协议》中虽然并未就服务项目以及价格作出明确约定,但从实际来看,宠物公司所提供的诊疗服务与同类市场标准下的价格相差甚远,且治疗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认定宠物服务公司提供的诊疗服务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应当酌情退还周某部分诊疗费用。

  法官提醒

  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人在带宠物就医时应尽量货比三家,留意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关注诊疗范围,对医疗设施、设备情况、卫生情况等进行考察,留意对诊疗费用门类的公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诊疗机构,不花冤枉钱。

  法官建议

  应加强对宠物医疗的执法监督

  目前,很多家庭都开始饲养宠物,宠物成了不少家庭中必不可少的一员。当宠物生病时,消费者应当理性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宠物医疗服务,消费前对宠物诊疗机构的资质予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件、兽医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尽可能选择证件齐全、资质过硬的诊疗机构,减少引发后续纠纷的可能。

  在诊疗服务中,消费者应注意留存好服务协议、票据凭证、医疗病例、照片等各类材料,如若日后双方诉至法院,可形成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条。

  在签订服务协议及参投宠物医保前,消费者别忘了充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其中与自身权益有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明显减损己方权益的不合理条款及时与商家进行协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宠物医疗的执法监督,建立行业信用等级机制,对质量与价格跟进监督。同时关注宠物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引导宠物医疗市场良性发展,健全行业规范。有关部门还应探索建立健全宠物诊疗事故鉴定制度,成立专门的宠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为司法实质性解决纠纷助力。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