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引纷争 法院调解为企业解纷
2023-10-31 14:08:10
 

  中国法院网讯  “感谢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调解,帮助我公司要回了欠款,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暖……”10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部分案件款后,原告某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对法官公正高效司法和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案结事了的做法,表达诚挚谢意。

  2017年5月,某工公司与某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工公司为某建公司承包建设的某楼盘的景观及室外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某工公司如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已到返还期限,但某建公司却仅返还了部分质保金,余款10万元几经催要仍未能返还,某工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研究案卷材料、仔细梳理案情,并主动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得知被告某建公司对原告某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认可,称原告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给被告造成损失,这才扣留其工程质量保证金,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争议标的额不大的,但如果通过鉴定,不仅需要预交高额的鉴定费用,诉讼时间也会延长,诉讼成本就会大大提高,既费时又费力,遂决定从减轻企业诉累、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角度,多次将原、被告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一方面耐心释法说理,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和企业诚信经营的角度进行劝说;另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件争议的工程现场实地勘察,对争议部分进行充分沟通,推动当事人双方不断取得共识,减少争议。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建公司分批次于2024年1月1日前,将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完毕,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场支付了首笔案件款,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下一步,惠济法院将在继续秉持“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办理涉企案件的基础上,通过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加大调解力度、善意文明执行等硬核举措,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健康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