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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星期二)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33]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女士、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女士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便于媒体记者参会,此次发布仍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
    [10:01:57]
  • [李广宇]:
    首先我们有请杨临萍副院长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2:07]
  • [杨临萍]: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今天正式发布。
    [10:02:29]
  • [杨临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把总书记的殷殷嘱托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10:02:46]
  • [杨临萍]:
    森林作为与湿地、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其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本屏障。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下面,我就《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说明。
    [10:03:24]
  • [杨临萍]: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森林和草原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草兴则生态兴。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10:05:53]
  • [杨临萍]: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民法典》构建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的规范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规则,《森林法》确立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亦相应增加。除私益诉讼外,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比重。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如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中修复方案不够科学、损害赔偿不够全面等问题,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10:06:35]
  • [杨临萍]: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特点,积极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对丰富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的关切,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本《解释》,指导人民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
    [10:07:55]
  • [杨临萍]:
    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完善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依法推动森林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10:08:21]
  • [杨临萍]:
    一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持战略定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能带来经济效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还具有巨大生态效益。司法审判应当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解释》在第1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不同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生态效益优先。
    [10:09:25]
  • [杨临萍]:
    二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坚持人民至上,落实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坚持生态优先,推动将经济发展、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承载限度范围内。坚持系统观念,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目标。坚持最严密法治,综合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
    [10:10:27]
  • [杨临萍]:
    三是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森林法》以规范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为立法目的。司法审判应当充分考量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避免简单将其作为普通财产处理,切实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
    [10:12:14]
  • [杨临萍]:
    四是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森林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规定中,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涉森林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方案执行等方面,均应当遵循森林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同时,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了多次变革调整,司法审判应当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妥善解决相关权益纠纷。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尊重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乡规民约、地方习惯,合理适用习惯弥补成文法不足。
    [10:13:20]
  • [杨临萍]: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23个条文,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0:13:45]
  • [杨临萍]:
    一是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由于历史原因,林业政策及实践较为偏重行政管理,许多纠纷长期依赖行政调处,森林资源纠纷往往存在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情形。《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业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通过合同责任方式进行救济。
    [10:15:24]
  • [杨临萍]:
    二是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解释》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基础上,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了细化。第6条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10条规定,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17:58]
  • [杨临萍]:
    三是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森林法》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解释》第14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10:19:11]
  • [杨临萍]:
    四是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我国已将林业碳汇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解释》第16条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20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10:20:57]
  • [杨临萍]:
    五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解释》充分总结吸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结合森林资源保护修复特点,于第1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于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10:21:50]
  • [杨临萍]:
    记者朋友们,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今年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协同保护治理,巩固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谢谢大家!
    [10:22:59]
  • [李广宇]:
    感谢杨临萍副院长的发布。下面,有请刘竹梅庭长发布《解释》配套典型案例。
    [10:23:46]
  • [刘竹梅]: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下面,由我来介绍此次配套《解释》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适用规则的有益探索及经验总结,涉及长江防护林保护、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森林火灾防治、绿色金融等多方面内容。其特点和主要内容如下:
    [10:24:18]
  • [刘竹梅]: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区保护。国家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着力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人民法院秉持保护优先理念,切实提升重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10:24:43]
  • [刘竹梅]:
    案例5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毁损三峡库区长江防护林的行为人,限期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10:25:33]
  • [刘竹梅]:
    案例6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委会诉常某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防治水土流失等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有效避免黑土区生态环境损害扩大。
    [10:25:53]
  • [刘竹梅]:
    二是护航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10:26:37]
  • [刘竹梅]:
    案例1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造成国有公益林大量毁坏。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了古茶林生存环境和当地群众长远利益。
    [10:26:58]
  • [刘竹梅]:
    案例3中国绿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政府、新郑市某庄村委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为建设工程项目,违法移栽古枣树造成其大面积死亡。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意见,结合受损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并责令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10:27:36]
  • [刘竹梅]:
    三是依法保护产权,引导交易主体诚实守信、恪守绿色原则。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尊重契约精神、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同时,注重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维护,推动森林资源有序合理利用。
    [10:28:12]
  • [刘竹梅]:
    案例7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二组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对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处理的约定,未违反公益林保护、林木采伐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令林地所有权人依约为经营期限届满的林业经营者,出具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相关手续。
    [10:28:36]
  • [刘竹梅]:
    案例8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委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未对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合理审查,不能认定为善意交易相对人。
    [10:29:05]
  • [刘竹梅]:
    四是注重生态修复,保障科学及时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森林法》明确,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森林环境要素特点,创新修复方式,着力促进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修复。
    [10:29:24]
  • [刘竹梅]:
    案例2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被告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并准许被告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修复义务的担保。
    [10:30:09]
  • [刘竹梅]:
    案例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补植树苗有季节性要求,创新适用先予执行司法措施,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履行补植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10:30:36]
  • [刘竹梅]:
    五是助推绿色金融,打通森林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人民法院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要求,依法支持金融创新,促进林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10:31:06]
  • [刘竹梅]:
    案例9江西省某农商行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林地林木抵押登记效力予以确认,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0:31:33]
  • [刘竹梅]:
    案例10湖北省某林业科技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森林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林业经营者索赔请求,帮助其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有效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谢谢大家!
    [10:31:49]
  • [李广宇]:
    感谢刘竹梅庭长的发布。接下来,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线上的记者朋友请按举手键并举手示意。
    [10:32:13]
  • [人民法院报记者]:
    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从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服务保障?谢谢。
    [10:32:51]
  • [杨临萍]: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出台《解释》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则,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质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坚持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持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发挥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自然资源固碳作用。《解释》第14条在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对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配套案例6明确,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等根本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林地并赔偿损失。
    二是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着力服务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助力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解释》第17条至第21条通过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尤其第19条,明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功能价值,切实加大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成本。
    三是依法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努力探索司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加强对现代林业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解释》第16条在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明确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提供的担保。配套案例9、案例10通过妥善处理森林资源借款担保、森林保险等绿色金融案件,保护林业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林业生态产品市场化。谢谢大家。
    [10:35:55]
  • [李广宇]:
    下面继续提问。
    [10:38:57]
  • [总台央视记者]:
    《解释》规定,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据我们了解,这是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绿色原则”。具体体现为《解释》哪些内容?谢谢。
    [10:39:07]
  • [刘竹梅]: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以绿色原则为引领,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色。《解释》多个条款体现了对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
    一是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中,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重要遵循。《解释》第5条在维护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基础上,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中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善意相对人,避免社会资源浪费。《解释》第7条基于占有使用林地所形成的交易公示外观,将合法占有使用林地作为林地经营权重复处分的确权考量因素,明确在受让方均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下,由争议发生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林地并大量投入的一方取得林地经营权,妥善解决因林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纠纷。
    二是在林业经营合同履行中,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要目标。林业生产周期长,承包期、经营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林木未到主伐期或未办理采伐许可的,不允许砍伐。《解释》第13条充分考虑林业经营特点,对于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但该约定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至轮伐期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届满的,可以请求在延长的合同期限内,由继续使用林地的一方承担合理林地使用费;当事人未能就延长合同期限协商一致的,林木种植方有权请求对地上林木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三是在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为基本要求。《解释》以第17条至第22条六个条款,进一步细化了《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生态环境侵权人法律责任,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谢谢大家。
    [10:41:40]
  • [李广宇]:
    下面继续提问。
    [10:43:47]
  • [中国审判记者]:
    据了解,近些年,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不断创新且有了长足发展。《解释》对于环境资源审判的经验总结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10:44:06]
  • [刘竹梅]: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完善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探索积累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经验。去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了中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有益经验。《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将部分审判执行创新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固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森林法》亦规定了补种树木及其代履行方式。各地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对补植复绿责任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此《解释》第17条予以肯定。此次配发的五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采用了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方式修复森林生态环境。
    二是规范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方式。我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司法实践中,福建、贵州等多地已出现侵权人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解释》第20条对该种责任方式的适用予以了规范。
    三是肯定劳务代偿责任承担方式。环境资源案件中,因侵权人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较高,各地法院探索出巡山、护林、护鸟、环保法治宣传等劳务代偿的创新方式。《解释》第2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允许侵权人通过身体力行、现身说法的方式改过自新,同时也使当地居民、环境受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经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采用劳务代偿方式的,可以在判决中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如审理中不能确定的,也可以在执行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适用。
    四是鼓励侵权人自愿交纳修复保证金。《解释》第22条规定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实质为一种保全措施,有利于确保补植复绿等修复责任得到落实,保障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人民法院通过统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领功能。配套案例2中,被告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人民法院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该保证金用于支付修复费用。谢谢大家。
    [10:46:38]
  • [李广宇]:
    感谢杨临萍副院长、刘竹梅庭长的发布和解答,也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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