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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32]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们将在这里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10:01:38]
  • [李广宇]:
    网络消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是衡量数字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刚刚胜利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部分代表委员也针对网络消费平台、网络游戏服务、网络直播带货等,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引导的意见和建议。
    [10:01:49]
  • [李广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提振消费信心,努力让人民群众“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最高人民法院精心遴选10个典型案例,为依法规范网络消费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10:01:57]
  • [李广宇]: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先生、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女士、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女士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为便于媒体记者参会,本次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
    [10:02:06]
  • [李广宇]:
    首先我们有请贺小荣副院长进行今天的发布。
    [10:02:17]
  • [贺小荣]: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10:02:25]
  • [贺小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和发展数字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不少代表和委员高度重视网络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要改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将扩大消费放在优先位置。为认真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回应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对网络消费问题的关切,我们今天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进一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0:03:16]
  • [贺小荣]:
    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
    [10:04:14]
  • [贺小荣]: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2022年一审审结3.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除这两类案件以外,还有大量涉及产品责任、租赁合同、旅游合同等网络消费的案件。
    [10:04:40]
  • [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网络消费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2022年3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
    [10:05:30]
  • [贺小荣]:
    此次发布的十个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精选自全国法院报送的数百起案件,涉及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定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在线租赁、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食品安全、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这十个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10:06:24]
  • [贺小荣]:
    一是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引导经营者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10:06:37]
  • [贺小荣]:
    二是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的“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条款无效,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剑指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些案件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价值导向,彰显了司法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10:08:12]
  • [贺小荣]:
    三是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厘清了经营者行为边界,切实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定酒店服务,可能涉及中间商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提供酒店预定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件对于进一步厘清网络消费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和指引价值。
    [10:10:27]
  • [贺小荣]:
    各位朋友,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开局关乎全局,起步决定后势。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谢谢大家!
    [10:10:57]
  • [李广宇]:
    感谢贺小荣副院长的发布。接下来,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新闻单位。
    [10:11:50]
  • [人民日报记者]: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请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10:13:47]
  • [陈宜芳]: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推进社会共治等方式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为营造安全、有序、清朗的消费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主要有以下方面工作。
    第一,妥善化解纠纷。消费类纠纷案件是民事纠纷案件主要类型之一。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大量住房、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等重点民生领域消费纠纷案件以及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等新类型消费纠纷案件,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有序,支持和规范新业态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第二,完善司法制度。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切断“黑作坊”食品经营链条、强化经营者标签标明义务等作出规定,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3月,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7月,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完善扩大内需司法政策支撑体系、优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机制等举措,支持消费服务质量提升。2022年12月,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依法规制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新业态消费、快递服务、住房、个人信息保护等30条具体保障举措,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
    第三,发布典型案例。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4月发布了10件涉药品安全典型案例。另外,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也有多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个案裁判,发挥司法引领功能,彰显司法价值理念。
    第四,加强沟通协作。人民法院注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等六单位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建立多元化解、长效沟通机制等方式,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谢谢大家。
    [10:14:17]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0:16:03]
  • [中国证券报记者]: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网络消费纠纷案件。请问与传统消费纠纷相比,网络消费纠纷有哪些自身的特点?谢谢。
    [10:16:28]
  • [高燕竹]:
    网络消费纠纷与传统消费纠纷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交易主体复杂。传统的线下消费一般采用面对面交易方式,交易主体比较简单清晰。但在网络消费中,增加了网络平台运营商、网络支付平台、物流公司等主体,这也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在制度制定和案件审理中,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做好利益平衡。
    第二,交易环境虚拟化。网络消费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示商品,双方以网络为媒介在虚拟化的环境中完成下单交易。这就要求在规则制定时充分考虑网络消费的特点,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适应新型消费模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第三,交易合同格式化。传统零售活动中,交易双方通常有更多机会对商品价格、质量等进行磋商后订立合同。而网络交易中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通常采用格式合同进行交易。这就要求在案件审理中要处理好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关系,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同时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比如要审查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
    第四,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直播营销、外卖餐饮、在线租赁、网络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也给民商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民商事审判中,要及时了解并不断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也注意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谢谢大家。
    [10:16:53]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0:18:45]
  • [中国妇女报记者]:
    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都很关心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请问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是如何体现对这方面的规范和引导?谢谢。
    [10:19:17]
  • [陈宜芳]: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我们此次发布的多个案例中都体现了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司法引领,积极回应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切。
    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涉及外卖餐饮经营模式下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问题,该案裁判明确外卖餐饮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压实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侵害。
    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在线旅游平台经营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线上预定服务提供者上游对接各类服务商或供应商,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中间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容易滋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道德风险。该案裁判认定提供酒店在线预定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不当减损,有利于促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模式健康发展。
    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涉及二手物品交易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仅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该案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杨某与某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网络租车平台经营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线租赁平台是数字化赋能的新型商业模式。实际经营中,存在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为出租的汽车投保的保险金额与承诺投保的金额不符的情况。该案裁判通过判令在线租赁公司承担投保不足导致的赔偿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障在线租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谢谢大家。
    [10:19:30]
  • [李广宇]:
    感谢贺小荣副院长、陈宜芳庭长、高燕竹法官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谢谢大家!
    [1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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