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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30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王斌]: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10:30:23]
  • [王斌]:
    我们很高兴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女士,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女士,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女士,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10:32:11]
  • [王斌]:
    首先有请王淑梅专委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32:40]
  • [王淑梅]: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制定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10:33:02]
  • [王淑梅]: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依据该规定审理了大量案件,其中包括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未做具体规定,而民法通则已废止,故各地法院以及学界均呼吁尽快明确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制定了本《解释》,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10:33:31]
  • [王淑梅]:
    第一,《解释》的制定是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重大战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解释》的制定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供了重要依据。
    [10:35:01]
  • [王淑梅]:
    第二,《解释》的制定是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具体实践。“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解释》的发布,充分展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良好形象,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大国担当,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10:36:30]
  • [王淑梅]:
    第三,《解释》的制定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升涉外审判质效的重要保障。《解释》对如何准确把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规范和指引,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有效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0:36:56]
  • [王淑梅]: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0:37:39]
  • [王淑梅]:
    一是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根据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特点,依据对外关系法规定的善意履约原则,《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调整范围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领域适用国际条约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承继原民法通则精神,明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0:38:04]
  • [王淑梅]:
    二是明确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争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条约的情况,《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
    [10:39:34]
  • [王淑梅]:
    三是明确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在涉外民商事关系应予适用的国际条约中,有部分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条款的适用效果,但也有部分国际条约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解释》第三条明确,只有在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
    [10:39:55]
  • [王淑梅]:
    四是明确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致援引民商事国际条约确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条款,此时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内容即成为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释》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前提是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0:40:36]
  • [王淑梅]:
    五是明确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国际惯例的两种适用情形。一方面,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作出选择,且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0:41:27]
  • [王淑梅]:
    六是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解释》贯彻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在第七条明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鲜明司法立场。
    [10:42:05]
  • [王淑梅]: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积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确保国际通行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有力彰显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和多边主义的国际形象,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法治智慧和力量!
    [10:42:43]
  • [王斌]:
    感谢王淑梅专委的发布。下面有请沈红雨庭长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10:43:23]
  • [沈红雨]: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10:43:37]
  • [沈红雨]: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
    [10:44:13]
  • [沈红雨]:
    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又如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三星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大韩航空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是发生在《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间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该案认定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应当适用我国国内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而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准确贯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恪守条约义务、致力于实现公约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场。
    [10:45:17]
  • [沈红雨]:
    二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恪守条约义务。如胡某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明确《蒙特利尔公约》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关系的华沙公约体系中的优先适用地位,同时明确《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强制性,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适用。
    [10:46:31]
  • [沈红雨]:
    三是秉持开放合作理念,规范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如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德国仲裁裁决一案,善意解释《纽约公约》中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明确《海牙送达公约》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又如,切佩茨基机械工厂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正确适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判断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事项,依法保护缺席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再如,文某申请承认美国加州民事判决一案,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进一步便利跨国诉讼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0:47:53]
  • [沈红雨]:
    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准确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如台新海运有限公司与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准确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根据该规则逐一分析认定不同类型的损失是否计入共同海损,促进国际海上运输健康发展,维护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10:48:15]
  • [沈红雨]:
    本次发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典型案例,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确实施的具体举措之一。希望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
    [10:48:53]
  • [王斌]:
    感谢沈红雨庭长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10:49:24]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能否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总体情况?
    [10:49:49]
  • [胡方]: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在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塑造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领域涵盖了国际贸易、海事海商、航空运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等。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2018年至2023年6月我国法院审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该公约的案件有168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强调要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10:50:15]
  • [人民法院报记者]:
    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消公文书公约》等案例,请问这类公约也是《解释》规范适用的国际条约吗?
    [10:53:11]
  • [杨兴业]:
    《解释》所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的国际条约仅指民商事实体法条约,不包括程序法条约。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必然涉及涉外送达、调查取证以及从外国寄交的公文书证的证明手续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即发布《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又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协助外国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此外,《海牙取消公文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人民法院已经率先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该公约,有效简化了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中外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力提升了涉外审判质效。为集中展示我国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较高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效应,今天将这类典型案例一并发布。
    [10:53:40]
  • [法治日报记者]: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确保《解释》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出台后,准备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10:55:47]
  • [胡方]:
    《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推动解释的贯彻落实:一是发布《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便于社会各界准确把握《解释》条文的含义。二是汇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及其权威译本,梳理适用条件、生效及保留情况等,保障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三是加强案例指导,定期发布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典型案例,规范裁判标准。四是加强培训,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意识和能力。
    [10:56:42]
  • [王斌]:
    感谢王淑梅专委、沈红雨庭长、胡方副庭长、杨兴业法官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我们即将迎来2024年,在此祝大家新年快乐,工作顺利!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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