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永不瞑目》换角风波 郝蕾再获报酬30万
2010-04-20 09:35: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朝阳频道 | 作者:朝阳宣
遭遇换角 郝蕾再获报酬30万
  今年年初,新《永不瞑目》在拍摄一个月后,将饰演“欧庆春”一角的郝蕾突然解聘,于是郝蕾将江苏广电总台告上朝阳法院,索赔210万。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郝蕾无违约行为,根据现能查明的郝蕾的工作量判决江苏广电总台给付郝蕾劳务报酬30万元。

  2009年10月21日,郝蕾与江苏广电总台下属卫视频道《新永不瞑目》摄制组签订《演员影视剧聘用合同书》,约定由郝蕾饰演第一女主角“欧庆春”,报酬为人民币300万元。拍摄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8日。拍摄过程中,江苏广电总台按照合同支付我部分报酬人民币90万元。2010年1月3日,郝蕾被突然解聘。

  郝蕾在起诉中表示,摄制工作已经进行过,被告在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突然以我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书面通知我解除合同。由于对方单方解除合同,郝蕾将江苏广电总台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劳务报酬120万元及合同损失90万元。

  庭审中,江苏广电总台提出反诉,认为郝蕾参与拍摄工作20余天后被“换角”,不仅没有给江苏广电总台带来任何成果,反而造成了超期拍摄带来的剧组演职人员超期补偿、重拍费用、剧杂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这一损失与郝蕾的违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要求郝蕾返还已经给付的劳动报酬9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80万元。

  江苏广电总台表示,郝蕾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无故迟到,夜间与其他演员写歌,在拍摄现场与剧组外的编剧讨论别的剧本,不听剧组和导演的调度,甚至出现罢演的事件,其表演无法准确把握所饰演角色的特征,根本不能达到导演的要求。在与郝蕾多次交涉无果后,我方在万般无奈下才被迫换人。

  代理人表示,郝蕾与江苏广电总台签订的合同书在法律上属于劳务合同范畴。如果郝蕾的工作成果不再为聘用方需要,则聘用方在法律上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针对此说法,郝蕾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只要郝蕾按期进组工作,一周后江苏广电总台就应当支付的报酬90万元。拍摄过程中,郝蕾也不存在迟到现象,甚至带病工作。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郝蕾出演场次达到270多场,完成了过半的拍摄任务。

  对于被告提出的“写歌或写剧本”,代理人表示都是郝蕾的私人生活安排,江苏广电总台无权干涉。江苏广电总台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180万元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除一次通告外,郝蕾在剧组拍摄期间完成了制片方安排的其他所有场次拍摄任务。未能完成的通告不能证明系郝蕾无故拒演造成。江苏广电总台的证人证言与郝蕾完成的拍摄工作情况不符,因此发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江苏广电总台用于证明郝蕾迟到的通告亦未经郝蕾确认。故江苏广电总台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郝蕾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其不可单方解除合同。江苏广电总台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延期拍摄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郝蕾离开剧组前基本完成了预定的拍摄任务,故江苏广电总台诉请郝蕾返还已支付的劳务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郝蕾离开剧组时全部拍摄计划尚未确定,无法明确拍摄进度是否过半,法院将根据现能查明的郝蕾的工作量酌情确定江苏广电总台应支付的报酬。同时法院认为郝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无违约行为,但其对合同之完善履行未尽妥善注意,导致合同履行不够顺畅,是造成合同解除的起因之一,故本院对郝蕾诉请的合同损失及相应利息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