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玩具枪伤男童眼 商家被判赔偿
出售玩具枪商店被判赔3.4万余元
2010-04-19 10:27: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 作者:王强 刘虹
  一年级小学生张平和小伙伴在一家商店内购买了两把玩具手枪,在玩耍时张平被火药击伤了眼睛,构成10级伤残。张平父母于是将商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商店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张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万余元。

  2009年1月,张平和小伙伴在居住地附近的一家商店里各花了4元钱购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小伙伴还购买了一板塑料外壳内装火药的子弹。当天下午4点左右,一名邻居发现张平蹲在地上哭泣,玩具手枪被扔在一边。张平说,他在玩手枪时扣动扳机枪却没响,掉转枪口查看时枪又响了,自己的右眼被火药击伤。张平受伤后,其父母辗转多家医院为他进行治疗。经天津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平右眼的损伤已构成10级伤残。张平的父母认为,商店向张平出售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玩具手枪,造成张平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商店老板何成起诉至法院。

  大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平刚满6周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对张平的受伤其父母应该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被告何成开办的商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经销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且能击发火药的玩具手枪和子弹,并向不具备基本常识和认知能力的儿童出售,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6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何成赔偿张平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何成认为自己承担比例过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张平一家最终胜诉,但事故却给张平及家人留下了难以抹去的精神伤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