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被发现 自尝苦果判三年
2010-08-31 16:39: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 作者:张芳 陈苗苗 李杰
  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吴某某系竹山县楼台乡塔坪村村民。2010年4月6日,竹山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房屋附近的石岩坎下搜出其持有并存放在此处的自制火枪2支,以及黑火药、铁子、底火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持有的2支火药枪均具有杀伤威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个人擅自持有具有杀伤威力的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非法持有枪支2支,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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