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法治双驱动 护航深圳再出发

2020-11-21 08:38: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然
 

  改革创新,既是思想层面的解放和破冰,也是规则层面的搭建与完善。人民法院要努力为续写“春天的故事”贡献司法力量,只有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才能推进事业稳中有进、蹄疾步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了33条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支持深圳法院根据中央授权开展试点试验示范,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指导意见》中关于完善打击金融违法犯罪司法工作机制、加强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政策“干货”,引发了广泛关注。

  社会层面的热烈反响,既是出于对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高度关注,也在于这些司法改革举措不仅面向深圳,更是面向全国、面向未来的先行探索。

  人们常说,深圳是改革开放的“预言家”,其实深圳同样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排头兵”。从成立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到率先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从敲响新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到组建全国法院首个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法治”,成为深圳不断创新发展的坚强支撑。

  穿过时空隧道,不难感受到在当时复杂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以深圳为试点推动法治建设的魄力和定力。由此,也就更能够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为何将“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成为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之一,并且要求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长期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其实与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一脉相承。深圳样本的成功实践表明,与时俱进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并不会阻碍和限制创新活力的迸发,相反是保障创新落地、制度可复制可推广所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

  如今,改革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不亚于40年前。如果说40年前,深圳的第一次出发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一张白纸上的演绎;那么如今“再出发”时,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白纸之上已经绘就了宏伟的蓝图,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就需要从大局出发,向着更精细的方向进化。每一个细微之处该如何落笔都要反复论证、统筹考量,尤其需要将创新精神与系统观念相结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支持保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例如《指导意见》提出,要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这就给有志于创新的企业家、有志于创业的科技人才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可以放开手脚、心无旁骛地搞研发、做实业。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也是一份分量十足的法治宣言。“先行先试”不是在灰色地带上游走,更不是“免罪金牌”,而是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授权事项范围内,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例如,《指导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依法严惩非法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司法工作机制等,这也为个别“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的现象预先划定了“禁区”。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特区一路走来,每一步都付出了艰辛努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发出了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的动员令,“中国之治”正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法院作为改革先锋,也当勇担使命,保持“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努力为续写“春天的故事”贡献司法力量,以改革和法治双驱动,护航深圳再出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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