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海上平安 护航『渔都』建设
——浙江舟山中院关于海上渔船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2020-12-10 10:38: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晖 等
 

  浙江舟山群岛是全球四大渔场之一,也是我国首个国家远洋渔业基地,素有“中国渔都”美誉。海洋捕捞是舟山的支柱型产业之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但与陆域迥然不同的生产生活环境也造就了独特的海上渔船类犯罪。为促进平安建设,护航渔业渔都社会治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舟山两级法院2016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审理的海上渔船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舟山两级法院共审理海上渔船刑事案件9件,其中故意杀人案3件、故意伤害案4件、劫持船只案1件、寻衅滋事案1件,致使10人死亡。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被告人精神状况影响定罪量刑。经鉴定,9名被告人中3人存在精神疾病,其中无行为能力1人,限制行为能力2人,另有2人患有抑郁症。该类情形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如王某故意杀人案中,王某因不适应远洋生活、经常胡言乱语,有跳海等极端行为,后持剪刀将1名船员刺死。王某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个别被告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又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2.救助困难扩大了损害后果。海上尤其是公海路途遥远,发生刑事案件后,被害人难以第一时间获得有效治疗,危害后果容易扩大。如刘某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刘某海随远洋鱿钓船返航,途中于今年4月2日与船员发生口角,持剖鱼刀刺伤被害人,被害人于4月7日死亡,但渔船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才靠舶。再如关某彪杀人案,案发地位于秘鲁海域,被害人李某某在被送往秘鲁医治途中死亡。

  3.除凶器外证据整体上比较充分。被告人事后大多销毁凶器,如刘某海、方某岳分别将行凶的剖鱼刀、斧头扔进了大海,无法打捞。虽然关键物证缺失,且海上取证、案件侦查、人员问询等环节存在一定困难,但该类案件的证据整体较好,因为船上是封闭空间,作案人员容易锁定,作案后亦难以逃脱,事实比较容易查清。

  4.对行凶者捆绑关押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等恶性后果发生后,公安司法机关难以第一时间介入,需要船上人员自力救济,保护犯罪现场,维护船上秩序。船员通常会将被害人尸体用冷冻渔获的冰块保存,同时往往会联合制服行凶者,捆绑、关押并轮流看守。期间是否会引发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不确定性。

  二、原因分析

  1.远洋捕捞环境封闭。远洋捕捞时间较长,通常需要半年至两年左右。部分船只为节省返航成本,一次出海可达三年,船员思乡思亲心切。船上通讯方式不畅,卫星电话仅限特定条件使用,费用高昂,与外界实际上是隔绝的,公安、海警等力量难以第一时间到达,容易产生“法外之地”的错觉。

  2.孤悬海上诱发心理问题。船上发动机噪音大,影响睡眠,船舱闷热或阴冷,饮食缺乏绿色蔬菜;没有无线网络信号,智能手机无法用于娱乐消遣,船员与外界接触少,缺乏家人亲友关怀,在狭小逼仄的空间里整天面对同样的几个人,容易滋生厌烦心理,精神苦闷无法排解,易诱发心理疾病。且船员以外地籍为主,普遍缺乏海上生活经历和实际生产经验,出海后身体和精神状况出现问题的概率加大。

  3.收入无保障易激化矛盾。海上作业往往要与风浪搏斗,危险性高,工作三班倒,日夜颠倒,工作强度压力大。且船员收入受到捕捞产量、价格等多重因素影响,难以保证,船员容易因工资等经济利益情绪失控,甚至爆发群体性纠纷。

  4.生产中大量接触刀具。渔业生产中,渔获解剖、初加工,渔网、螺旋桨等维护,需要经常性使用斧头、大剪刀、剖鱼刀等工具,而船员发生冲突时,往往会顺手抄起这些工具用于行凶。

  三、对策建议

  1.海洋渔业部门要严管厚爱并重。加强船员管理,设置从业准入门槛,对船员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进行登记。注重对船员的关心关爱,联合相关部门合理确定船员薪资待遇,关注船员心理健康,对船员开展体检和心理疏导。

  2.司法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该类案件多是渔船日常生产作业中的琐事引发,当事人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司法部门要针对船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如组织刑辩律师等走上船头,散发宣传手册,宣讲典型案例,引导船员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3.“船老大”要妥善发挥船长作用。“船老大”是渔船的负责人和一船之长,具有较高威信,了解船员的状况。船老大要充分发挥协调管理核心作用,组织船员聚会谈心,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情绪疏导,改善船上生活生产条件,丰富船上休闲娱乐方式,配置消炎、包扎等常规医药用品,及时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并加强生产工具管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收拢归置。

  4.完善海陆联动执法机制。我国的法律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土和人员,海上不是法外之地。要加强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海警、海事等单位的协同,创新社会治理手段,严格预防海上违法犯罪,切实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船上恶性刑事犯罪。

  (课题组成员:赵晖、张伟、徐晨馨、纪燕玲)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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