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间就赡养父母达成的协议效力如何?
2022-05-30 11:04: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晏志群
 

  案件回顾

  刘某与老伴余某育有四儿四女,余某在世时四个儿子之间曾达成由老大老二老三出钱,小儿子负责照顾父母的协议。刘某现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生活需人照料,子女之间却因照料方式出现分歧,导致刘某生活遇到窘境。为此,刘某诉至江西省靖安县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轮流照料其生活。

  靖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刘某四个儿子虽然曾就如何父母赡养问题达成协议,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当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无法保障老人生活时,不能以协议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在征求刘某及其四个儿子意见的基础上,判决刘某的四个儿子每人每年轮流赡养三个月,四个女儿每月给付400元赡养费,医疗费按发票金额由子女均摊。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子女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之间的赡养协议应以满足老人生活需要为前提,不得损害老年人权益。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看护照料需求增加。单纯给付赡养费并不能解决所有赡养问题,更多地还是需要子女亲力亲为付出陪伴和照料。

  (作者单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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