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2022-07-07 14:11: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柳乐安
 

  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要求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以来,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和丰富经验。2022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有效推进形成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繁简分流就此成为民事审判的重要理念和原则。实践中,就民事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一些干警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等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和应对。

  一、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是对审判阶段繁简分流不够重视。个别干警把繁简分流片面理解为“繁简分案”,忽视了审判阶段的分流。对立案阶段案情掌握无法全面、繁简识别精准度有限、繁简转换机制不完善等客观情况缺乏清醒认识,误以为立案分流已使案件繁简分类整齐明确,低估了立案分流后案件繁简夹杂比例,以及审判阶段繁简分流的重要性。

  二是繁简区分标准认识不够清晰。有的人对繁简识别方法研究不足,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标准化认识。就繁简区分在立案阶段与审判阶段的不同特点,未能准确把握。对一些繁案的性质及程度事先未充分识别,对一些简单案件未识为简案。

  三是没有完全做到简办或精办。简案简办不够到位,比如庭前不够注重调解分流,能够引导立即开庭的没有尽快开庭,庭审繁简不当,特别是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简案繁写、浪费时间精力的现象仍然存在。而一些繁案因未能精准识别或虽被识别但投入不足,导致没有精细审理。少数隐藏在简案外衣的繁案被视为简案办理。

  四是在办案件繁简分流管理弱化。简案不属于“四类案件”,而繁案标志大多藏于案件细节,管理难点较多,手段欠缺。一些管理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数据统计方式区分繁简不足,与管理需要匹配度不高。

  二、树立全过程繁简分流理念

  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民事审判准确把握主次矛盾,确保办案质量效率的正确理念。只有把繁简分流作为办案方法论和审判核心技能,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各方面,才能更加高质高效地办案。

  一要推动形成繁简分流办案方式。摒弃粗放化办案方式,不再停留于单凭经验感觉略作繁简区分状态,而是对在办案件全面进行流程化繁简区分,分类分策略处理。着力培养对繁案标志的洞察力,及时识别隐藏于简案外衣的繁案,提前预判、准确分流。着力研究掌握对简案依法简办的技术要领,防止把简单事项复杂化。

  二要加强审判阶段繁简分流管理。通过有效管理,强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理念的形成与运用。一是明确院庭长就繁简分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范围、程序和界限,发挥上下合力共同推动。二是建立民事审判繁简分流管理制度和载体,充分调动审判团队成员科学分流、有效管理在办案件。三是通过培训学习,推动形成繁简分流审判理念,增强理念运用的自觉。四是改进数据统计方式,研究推动对简案、繁案适用不同的数据统计方式和评价体系。

  三、明确审判阶段繁简分流的流程要点

  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关键是找准民事审判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发力点。以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为例,可从六个方面着手:

  一是阅卷关口前移。建立分案后立即阅卷、区分繁简、分类处理的工作习惯。二是加强庭前调解。在首次送达时一并了解当事人调解意向,有调解可能的及时调解分流。调解中注意对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主动审查。三是正确运用简易程序立即开庭规则。根据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据此,办案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强该规则的正确运用,让当事人少跑一趟法院,同时缩短审理周期。四是加强繁案庭前准备工作。认真梳理法律规则,发挥好庭前会议功能,制作庭审提纲,明确庭审调查重点。举证期满尽快开庭。五是加强庭审繁简驾驭。简化简案庭审流程,系列案件有条件地合并开庭审理。繁案要围绕争议焦点全面、深入调查。六是制作裁判文书注重繁简分流。简化简案说理,让简案文书真正简化下来,快审快结分流出去。对于无争议证据的认证,以及对于裁判毫无影响的细节事实,可省去具体描述或概括处理。对争议不大的内容,简洁明快说理,避免简单事项说理复杂化。加强繁案说理,针对争议关键处把理讲明说透,通过令人信服的说理,分清是非、定分止争。从而真正做到简案切实快审,繁案切实精审。

  (作者系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