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局执行中超标的查封的认定与处理
2022-09-08 08:42: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志佳
 

  人民法院在金钱债务执行中,往往需要查封(广义的查封,指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财产。严禁超标的查封,是法律、司法文件对民事执行一以贯之的要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如何避免财产保全中超标的查封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于终局执行中是否超标的查封,因为缺乏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现结合司法实践,就此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谈谈如何避免终局执行中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终局执行中的超标的查封。

  一、法院终局执行中的超标的查封。法院终局执行中的超标的查封,是指终局执行中查封财产的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额的查封。

  (一)查封财产的价值。最终成交价才是财产的精确价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成交价最低可为议价、询价、估价的56%。因此,可以以议价、询价、估价的56%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二)执行标的额。终局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优先受偿债权等费用后,才能用于执行法院依法清偿普通债权。加之可能有其他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往往还需要协助扣税。终局执行中的执行标的额包括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和估算的前述其他各项债权、税费的总和。

  (三)超标的查封的认定。财产的价值难以精准估算,执行标的额也会随着执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可能做到查封财产的价值刚好等同于执行标的额。超标的查封,系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4条表述的,“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标的查封”。终局执行中,查封财产的价值(以议价、询价、估价的56%估算的价值),明显超过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和执行费、评估费、优先受偿债权、参与分配的一般债权、有关税费等费用的总和的,即为超标的查封。

  二、不视为超标的查封的特殊情形。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查封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视为超标的查封。

  三、避免超标的查封。查封时依法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执行标的额,避免超标的查封。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4条,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四、对超标的查封的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的,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通过执行异议、复议要求纠正;《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2条规定,执行法院发现超标的查封的,应当自行纠正;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超标的查封的,应当依法指令下级法院纠正或者直接纠正。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