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强保障,点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引擎”
2024-03-01 10:54: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嘉璇
 

  2024年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三份新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和一个指南)。两个指引和一个指南契合了企业合规用工的现实需要,在制度层面上,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衍生出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平台家政服务人员等众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毋庸置疑,新就业形态以其独特优势为灵活就业注入新的活力,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制度短板和治理乱象。经调研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主要体现为四个“不”:

  其一,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不明确。部分用人单位的收入分配机制与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不相匹配,且平台管理往往采用“以罚代管”的责任承担方式,导致劳动者工资收入体现出高度的不稳定性。劳动者为了谋生只能被迫接受由平台企业单方面确定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酬金,劳动报酬权受到实质侵害。

  其二,劳动者休息休假不保证。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工单、订单或者服务时间计量工资收入,为增加收入增加劳动时间、接单量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休息休假之名而无传统劳动用工“带薪”休息休假之可能。近年来,出现多起外卖员“过劳死”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其三,平台规则制定不透明。平台企业作为用工方,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用工监管等方面,拥有着制定规则的“绝对话语权”。加之算法规制及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原因,造成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威胁。

  其四,维权服务渠道不畅通。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用工引发的劳动纠纷频发。然而,由于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劳动关系“去契约化”等特点,传统工会组织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维权难、多头跑的困境。

  此次出台的两个指引和一个指南,针对以上四个难题作出了明确指导:

  在劳动报酬方面,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在休息休假方面,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当日累计接单时间和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

  在规则制定方面,规定平台企业要向劳动者公开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制定或修订劳动规则要提前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劳动者;

  在维权服务方面,规定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和申诉机制,工会组织要代表或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协议,劳动者还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此次相关部门出台系列指引指南,是持续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为助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打造强劲引擎。

  (作者单位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