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泼天富贵”需谨慎!
2024-03-26 09:10: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总票房达80余亿元,总观影人次1.63亿,看见2024年春节档电影如此火热的成绩,你动心吗?

  近年来,随着中国影视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到影视投资的行列中。然而,多数人只看到影视行业的光鲜亮丽,却不知影视投资的复杂性。这“泼天的富贵”,真的那么容易接住吗?

  2008年,魏某从北京某大学影视节目制作专业毕业,后进入影视行业。

  2013年,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经魏某介绍,运作投资电视剧,并于2年后按时收回本息。有了此次成功合作,这家公司对魏某愈加信任。

  2016年10月,魏某称,其正在为某电视剧项目拉投资,享有该剧5%版权及衍生权利,吸引这家公司再次投资。

  为证明其为该电视剧权益投资方,魏某向单位提供了其与制作公司签订的联合投资摄制合同。当月,魏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该电视剧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投资900万元,按照其投资款14%的年化收益率计算一次性收益,回款期18个月,且以该电视剧不少于5%的完整版权为担保。

  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公司分三次向魏某转账付款900万元,履行了协议。魏某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也向公司提交了加盖电视剧制作公司印章的确认函。

  然而,首期投资款于2018年4月到期后,魏某未按约定还款,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6月,公司了解到,虽然该电视剧项目确实存在,但魏某提供的合同书并非电视剧制作公司真实签署,合同书、确认函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均系伪造,其公司也从未收到魏某支付的投资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法治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