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文:法治春风拂乡野 护农助企不误春
2024-03-27 08:58: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燕
 

  “我们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土地,支付我们尚欠的租金。”

  “退还置换后的土地也可以,但是原告要把置换前的土地交付给我,把塘子跟我建好,还要赔偿我重新建塘修整的损失!”

  近日,一起土地租赁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激烈争执。

  该案被告系四川省兴文县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22年,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因招商引资到兴文县某镇开展特色水产养殖项目,流转该镇某村一百多亩集体土地。因多种原因,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能按时支付土地租金,该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遂将其诉至兴文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该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退还流转的土地,以便开展本年度春耕,避免案涉土地弃耕抛荒。

  庭审中,被告对差欠租金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土地置换、养殖塘改建过程中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给其造成了经营损失,而原告认为其已经按要求履行完毕义务,被告在经营期间的升级改造与其无关。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情绪都较为激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考虑到若不及时妥善处理矛盾,无论是春耕还是被告的养殖投苗都将受到影响,判决虽易,但不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优解。

  2024年3月22日上午,承办法官来到该村,实地查看案涉土地的经营状况及养殖塘投苗情况。经了解,被告当前投放的该批牛蛙幼苗预计在秋季可上市售卖,若此时解除合同,该批牛蛙后期的生产销售都要受影响,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会造成极大的打击,一旦该合作社破产,对当事人双方均没有任何好处。

  承办法官和被告详细分析了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合同的利弊,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同时,积极做通原告思想工作,希望原告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继续支持引进企业的发展。

  经过多轮“背靠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对租金欠款履行时间作出让步,以时间换取空间,让被告继续在该土地上进行水产养殖,促进资金回笼。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分三期履行完毕全部土地租金。若被告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合同自动解除,并由被告清除完毕承租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资产。该案成功调解。

  下一步,兴文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把服务保障“三农”工作作为重点,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助力招商引资企业在兴文落地生根,护航乡村振兴。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