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尽较多扶养义务
重庆表姐弟俩继承“老表”房产获法院支持
2024-03-30 10:30: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杨琴 王凯旋
 

  单身男子因病去世后留下房屋,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房屋变成无主财产,应该归谁所有?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案涉房屋由当事人刘某的表姐、表弟二人继承。

  年过四十的刘某系独生子,一直未婚未育,其父母老李、老刘分别于2013年、2015年去世,老李、老刘的父母亦早已过世。刘某母亲名下有一套农转非开发所得房屋,平时由刘某独自居住。2022年2月,刘某突发疾病在家中晕倒,被其表姐小梅、表弟小波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刘某住院期间,小梅、小波为刘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022年3月,刘某因病情恶化去世。刘某去世后,小梅、小波共同为刘某处理了丧葬事宜。

  小梅、小波认为,因刘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留有遗嘱,二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分得遗产,遂起诉刘某遗产的指定管理人江北区民政局,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刘某的遗产,即刘某生前居住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案涉房屋应由刘某继承。刘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未婚无子女,无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小梅、小波作为刘某的表姐、表弟,对刘某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小波、小梅继承。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小梅、小波对刘某并无法定扶养义务,但二人基于亲情观念,主动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弘扬了帮扶困弱、互相扶助、团结友爱的正能量,符合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传统美德和良好家风,应当得到肯定,更值得弘扬。因此,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肯定了上述善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