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指定担任代理人参加特别程序案件
2024-04-01 14:48: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1998年12月,刘某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严重脑外伤,引发脑外伤癫痫病,2013年8月,刘某在家中因癫痫发作摔伤头部,造成脑部二次重伤,经手术治疗后,仍存在语言及意识障碍,右侧身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

  2017年2月,刘某的妻子于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委托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亲刘某甲为刘某的监护人。

  2024年2月22日,刘某的姐姐刘某乙再次向法院递交申请,因刘某甲去世,监护关系终止,故刘某乙申请作为刘某的监护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的妻子于某已与刘某离婚,婚生子系未成年人,刘某母亲也已去世,故刘某姐姐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作为刘某的监护人。

  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与申请人谈话,在了解到被申请人刘某无配偶、父母已去世、婚生子尚未成年,且除刘某姐姐作为申请人外,已没有合适的近亲属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为出庭。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官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经与被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沟通后,该社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加了特别程序的审理,

  最终于2024年3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法院依法判决指定刘某的姐姐刘某乙为其监护人。该案在社区居委会的积极配合下,依法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为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监护制度,既从实体性权利方面加强了对这类弱势群体的保护,又从程序性权利方面完善了从参与诉讼到行使诉讼权利的各个环节,充分保障了这类群体法律上的利益和尊严,彰显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慈母般的呵护。

  法条展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第二款:“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