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贷款转贷非法获利
新疆一被告人高利转贷获刑
2024-04-06 10:50: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张婷 俞天泉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赵某以装修A假日酒店的名义,在B银行套取贷款4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1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期限为5年。

  赵某在获得该笔款项后将该款项陆续借给李某使用,并约定借款月息为25‰,李某每月向赵某侄子的银行卡打利息10万元。2018年4月19日,赵某结清该笔贷款本息,截至当日赵某共支付某银行利息共计42万余元;按照等额本息还款后本金减少的实际情况,赵某在李某处获得利息共计150余万元。综上,赵某通过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共计100余万元。

  木垒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监管。综合本案的案情,以及被告人所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赵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9.8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400万元后又高利转贷给他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如此“借钱生钱”,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现象在当今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并不罕见,但该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却很大。高利转贷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还增加了金融风险,并涉及过高的利息,导致借款人的负担过重,甚至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引发家庭问题,如妻离子散或家破人亡,更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使高利转贷的催收者含有暴力性催收行为,引发治安和刑事案件,甚至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贷款一定要找正规渠道,擦亮双眼,别轻信旁人谣言,以免陷入高利转贷圈套。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