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少年之恶”
2024-04-17 08:53: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泽 周威
 

  面对“少年之恶”,我们要平衡好宽容与严管的分寸,用刑教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并加强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协调配合,共同致力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其营造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长环境。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3名不满14岁的初中生将同班同学杀害,并掩埋在一处蔬菜大棚内,该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施暴者年龄之小、杀人毁尸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引发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激烈讨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议题早已有讨论,其原因在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大多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公众讨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此类处理结果是否能够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不少人认为,与施暴行为相比,这些惩处力度实在无关痛痒。部分家长甚至表示,对此类恶性事件不予以严厉惩处相当于鼓励犯罪,法律更应当保护受害者而非施暴者。

  其实,我国古代就已有“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的思考,当代社会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刑罚为主还是教育为主之间的争论更是经久不息。近年来,青少年欺凌、犯罪等行为时常见诸媒体,常常引发广泛关注。部分家长对此十分担心,甚至希望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然而,值得深入思考的是,我国刑法是否应该迎合个案的舆论压力,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又是否能真正禁绝类似的未成年人校园恶性暴力事件?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得出定论。原因在于,这不仅需要我们用理性思维综合考虑这类社会问题背后蕴含的童年观、罪错观和保护观,还要严格把握其正当性根据。反观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数据,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人数不降反升,其中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数也有所增加。部分学者则提倡构建弹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认为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制度偏差的矫正,也有利于构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无论是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施行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究其根本,都因单一的刑事司法不能有效安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给人带来的恐慌。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家庭问题、就业问题、身心发展问题等社会问题的集合体。我们真正需要的是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立足于少年司法,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刑教结合的方式推动法治背景下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努力为未成年人构建一个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长环境。

  少年司法是防治校园暴力、应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有效举措。从全球司法改革实践经验来看,少年司法改革需要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化,建立专业、独立的少年法庭。近年来,不少法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少年法庭和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必须正确认识其司法规律并通过独立的专业机构来落到实处。未成年人的审判和保护需要国家和社会多机构的共同参与,法院需要有专业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来发挥其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同时保障少年司法政策的连续性。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在理念、程序等方面有着相似性,可以通过共享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近年来,我国少年综合审判已有长足发展,但笔者发现实践中一些地方用家事审判取代少年法庭,或将其与刑事审判庭合并,这并不利于少年司法的稳定性和专业化。少年司法涉及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未来,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完善独立、专业的少年法庭建设。此外,还应该优化少年司法的替代性约束措施。正如部分家长所担忧的,普通的基础教育可能已无法有效管束和矫治实施暴力的未成年人,他们极有可能还会对其他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因此,除了对施暴未成年人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外,还可以通过工读学校矫治教育进行替代性约束。但目前我国工读学校配置不足、质量不高,并不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实现少年司法的配套完善,通过优化工读学校运营模式和亲职教育等帮助家长与学校、社会形成合力,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

  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阵地,应当将法治和道德素养的培育作为日常教学的重要任务。学校应定期开展专题法治教育,让教师熟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引导教师辨识青少年欺凌、违法行为背后的认知、情感与行为动因,确保教师具备必要的法治教育思想与能力。教师也应注重在日常课程教学与主题活动中融入法治和道德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校园欺凌及其危害性,树立正确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此外,教师应当及时关注学生日常身体及心理状态变化情况,若发现学生存在学业成绩明显退步、不合情理的外伤、人际交往抗拒等变化时,应当考虑其是否经历了校园欺凌或存在违法犯罪倾向,并通过主动倾听、鼓励社会行为、组织团体活动等方式予以疏解。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要给未成年人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其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生活,才能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当今社会一些家长忽略子女的心理状态,在离婚或外出务工后,推卸或忽略监护和家庭教育的职责,导致缺乏关爱和管教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成为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当事人。河北邯郸的这一案件便是典型。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家长应该更加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法治道德养成,同时以身作则,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态,对未成年子女加强关心、爱护、引导和教育。特殊情况下,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综上,面对“少年之恶”,我们要平衡好宽容与严管的分寸,用刑教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并加强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协调配合,共同致力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其营造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长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