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04-27 09:20: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 俏
 

  学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40余年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法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健全学位争议处理程序,完善涉外学位规定。

  学位法明确了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

  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明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对自主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作出规定。

  同时,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一方面,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另一方面,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专业学位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学位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此外,还完善了答辩程序,并对学位授予单位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学位授予信息作出了规定。

  在强化学位质量保障方面,专章对“学位质量保障”作出规定,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对博士学位质量保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生导师、博士生的责任。规定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此外,学位法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在总结学位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介绍,这将有利于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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