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访谈录
2002-04-02 10:04:57
  2002年3月9日下午3时,新华网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做客位于人民大会堂东大厅南侧的新华网多媒体直播间,接受独家专访,并回答网民问题。欢迎大家届时收看。

 

1、[主持人]:高法副院长李国光已经来到设在人民大会堂的新华网“两会”直播间,嘉宾访谈和在线交流即将开始。(2002.03.09 14:52)

2、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今天很高兴的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来到我们的演播间,与网友对话。 李院长您好。有网友问,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司法工作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2002.03.09 14:53)

3、 [庭院深深1]:中国入世后,对人民法院来说面临哪些挑战。(2002.03.09 14:40) 

[李国光]:世贸组织是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一个国际经济组织。这一套强制性的规则主要是WTO的协定及其附件,世贸组织通过这一套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各个成员之间的经济行为。平衡各个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我们加入WTO以后,必然给我们司法工作会带来一些新的变化。具体到我们司法工作领域,将面临哪些影响和挑战呢?我认为有这么几个。(2002.03.09 14:56)

[李国光]:第一个,加入世贸组织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刚才讲,世贸组织是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它不能自动的取代国内法。但是我们的国内法要跟世贸组织的规则相适应、相一致。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最高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要进行调整,该改的改,该废的废。 最近人大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11部法律做了全面修改。现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已经符合了世贸组织的一致性的要求。我们还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专业性很强,而且与WTO有关规定相衔接。理解和运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处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各种涉外案件,要求法官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这种压力和挑战已经明显的摆在我们了我们人民法院的面前。(2002.03.09 14:59)

[李国光]:第二个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由于国际经贸合作的活跃和繁荣,带来了商品、资金、人力大量流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将面临严重的挑战。因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会很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我们在充分运用两个资源、两个市场的过程中,国内、国外的经贸往来、投资、融资、人员交流将空前增加。 在对外往来方面,所涉及的范围不但包括WTO协定规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跟有关的各个领域,还将涉及到财产、债务、劳务、婚姻等各种民事关系。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随着信息产业的兴起,电子商务的普及,传统的交易手段、结算方式都会发生我们所不熟知的变化。在这种国际间大开放、大流通的格局下,跨国的毒品走私、洗钱、偷渡、金融诈骗、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包括恐怖组织的犯罪,也可能趁势活跃起来。(2002.03.09 15:00)

[李国光]:这些重大变化,必将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案件出现数量增多,类型和案件复杂。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将会遇到许多新的困难,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将受到新的考验。第三个,实施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执法环境、司法秩序的现状将会发生碰撞。WTO规则规定了若干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成员作为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而普遍实施。其中包括法律透明度原则、法律同业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如果从表层的寓意上来比较,有人认为世贸组织的这些基本原则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没有多大差别,实施起来不会遇到多大问题和冲突。但是我们经过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我们不能做这种简单的判断。在WTO的文件里面,对这些基本文件的内涵与使用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有些内容是技术性的、专业性的,有些涉及到深层次的体制问题。(2002.03.09 15:04)

[李国光]:譬如说非歧视原则,这是WTO规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对中外当事人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非歧视原则包括了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两个方面的规则。最惠国待遇就是优惠一国,就应该会集其他国成员。按照这个原则,世贸组织的成员进行贸易的时候,待遇一定是平等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而且是永久性的。国民待遇原则概括地说是指对外国人,对法人,对本国公民给予同等待遇。在我国现实执法环境和司法程序中,我们使用WTO规则难免会遇到地方跟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会与计划经济陈旧的管理方式相冲突。这些问题如果不切实解决,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国际形象将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引起对我国不利的贸易冲突,甚至提交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去裁决。(2002.03.09 15:04)

[李国光]:第四个,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与公正审理案件的要求还有差距。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审案工作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更高要求,我国法院系统抓紧了对法官的培训工作。最高法院和北京、上海、广东等高级法院派法官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学院进修,这是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提高法官素质做了人才准备。在世界领域的激烈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司法领域正面临这种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培训一定程度熟悉世贸组织规则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熟悉的掌握审判技能,具有法官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合理、精通外语的法官。(2002.03.09 15:05)

[李国光]:第五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经济结构调整直接在经济全球化潮流的影响下进一步加快。随着市场竞争的扩大,关税的调整,非关税的取消,外国投资、产品和服务将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一方面会增加新的工作岗位和新的就业机会。但另一方面,由于国内一些老的企业在竞价激烈的竞争中会被迫退出市场,在一段时间内,由于企业破产造成的职工下岗失业会增多,在农村有大量的劳动力需要转到工业和服务行业,这对就业造成新的巨大的压力。 无业人员的大量增加,势必对维护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消极作用,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不断扩大,反映西方生活、社会政治制度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机制、文化生活和生活方式会大量的涌进,这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中产生深刻的影响,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形势仍然严峻。所以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有许多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解决。(2002.03.09 15:08)

4、[网友fyb]:请问:为了适应加入世贸以后的新形势,最高法院有何举措?(2002.03.09 14:13)

 

[李国光]:我刚才已经说了,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依法独立、公正的审理好各类案件,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形象。最高法院深感责任重大。几年来,我们积极采取措施,全面部署了司法准备工作。(2002.03.09 15:08)

[李国光]:第一个,转变司法观念,做好思想准备。最高法院要求全体法官要进一步深化或者强化以下六个观念。 1.强化法制观念。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 2.强化国家安全跟经济安全观念,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 3.强化权利平等观念,坚持在诉讼程序和实际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 4.强化公开审评观念。做到“三公开”,审判标准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5.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使用法律。 6.强化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审判时间中的新情况、新问题。(2002.03.09 15:09)

[李国光]:第二个,为了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实行涉外案件的统一管辖,由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法院集中受理和审理涉外案件。 第三个,加强世贸组织的学习,做好人才准备。最高法院和一些高级法院适时举办WTO的规则的讲座。光最高法院在去年第三季度举办了七期,要求参加世贸组织的官员和专家授课。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多起以高级法官为对象的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使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尽快了解与世贸组织相关的司法业务。还从全国法院选送了200多名优秀的中青年法官到国外跟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深造,现在已经有100多人学成回国,已经成为涉外审案的骨干工作人员。(2002.03.09 15:12)

[李国光]:第四个,清理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坚持三个标准,一个是符合宪法法律。第二个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第三个是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一共是7600多个,已经废止的184件已经向社会公布了。在清理司法解释的同时,抓紧制定了一批新的司法解释,为加入世贸组织后正确使用法律提供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多了,比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司法解释,这适应了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有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而新制定的。关于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还有网络安全的司法解释。(2002.03.09 15:13)

5、[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司法解释的情况。(2002.03.09 15:13) 

 

[李国光]:大家知道,我国法律规定我们最高法院可以制定使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建国以来,我们一共制定了司法解释7600多个,这涉及到刑事、民事、商事以及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案件的审判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快了司法解释制定的进度。7600多个,这个量很大,这对于我们遵循使用法律,保证裁判公正、保证程序公正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其中有少数的司法解释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难免跟WTO的规则发生冲突。(2002.03.09 15:16)

[李国光]:因此,最高法院在去年就着手进行了清理工作。主要是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最高法院组织各个审判厅以及研究室清理从建国以来我们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这在去年的12月底基本完成。光最高法院已经废止184件。第二阶段,现在正在进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他们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的,这里难免跟WTO规则相冲突的一些法律。现在最高法院已经下了文件,要求各个省的最高法院在第一季度要基本清理完毕,并向社会公布。这个量很大,我们组织了一批法官加紧了清理。在清理的同时,又制定了新的、符合WTO规则的、符合国内法的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2002.03.09 15:16)

[李国光]:比如贯彻实施婚姻法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投入的人力是非常多的。我们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也邀请了婚姻法的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同时还征求了2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颁布了婚姻法的第一批司法解释。现在看来,效果不错。(2002.03.09 15:17)

6、 [井]:问一个妇女节的问题:过去,工人都捧的是“铁饭碗”,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很容易。现在,私营企业越来越多,怎么保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2002.03.09 14:16) 

 

[李国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这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我们人民法院始终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给予非常重视。我们的司法解释也有关于这方面的怎么样使用法律的一些规定。对于一些企业存在侵犯女工的一些劳动基本权利、合法权益这样一些现象。现在我们知道,有一些地方的女工已经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赢得的权利。像这种案件,一般是先由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受理。我们受理有关女工的劳动案子或者侵犯女工劳动权利的案件,我们非常重视,是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我们是严格地贯彻了《劳动法》、《刑法》和《民法原则》,我们坚决做到妇女的同工同酬,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2002.03.09 15:25)

7、 [网友fyb]:为何要对涉外民商案件实行集中管辖?(2002.03.09 14:16) 

 

[李国光]:从79年到2001年9月,我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共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23340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纠纷案件。应该说通过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树立了我国法院在国外的良好形成,保护了港澳台的权利,为社会的进步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国家改革开放和促进境外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要把涉外的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呢?主要是现行的民商事已经不能适应我们加入WTO以后的形势要求。(2002.03.09 15:25)

[李国光]:为了迎接新挑战,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涉外的民商事审判跟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并且优化司法资源地配制。这是我们最高法院推行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提升中国法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加入世贸组织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2002.03.09 15:26)

[李国光]:另一方面,涉外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个特点,它是跨区域性的。有少数基层和中级法院审理跨区域性一审案件的管辖权。第二个特点,提高案件的审理。大部分案件由高级法院作为二审,过去是中级法院,这样有利于排除提防保护主义的干扰,有利于实施在我们中国范围里面实行维护司法统一。再一个,相对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还有一个好处,可以集中法官的力量,进行审判经验的总结和提升。(2002.03.09 15:27)

8、 [天生反骨]:对于盗版,有这样一个说法:19世纪,美国就是靠盗版《大英百科全书》来普及知识的和赶超的。请问您对这个观点怎么看?保护知识产权需不需要讲分寸?(2002.03.09 14:19) 

 

[李国光]: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的法律体系里非常重要的领域,也是WTO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则。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发展生产力。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靠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是以侵权来发展自己生产力的。这是WTO规则不能允许的,也是采取了非常严厉地、非常高的标准的WTO规则的一个部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比较早的制定了著作权法、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而且应该说,我们是配套了。这一方面应该说跟国际一致了。我们人民法院对保护知识产权也是非常重视的。现在法院都有一个专门的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为主的民事审判庭。我想网友提到这个事情,用盗版、侵权来发展自己国家的生产力,这是不行的,是不可取的,最终会扼杀新的生产力。(2002.03.09 15:31)

9、 [主持人]:活动预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明天下午3:00做客论坛。(2002.03.09 15:34)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