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了10周年如何估价10年行政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工作今后如何前进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有关座谈会传来信息
成果丰硕 任重道远
2001-03-29 11:53: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国光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0周年纪念日。10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下,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作了115条解释性规定,这对于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为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年3月10日施行。该司法解释既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又紧密结合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内容更加丰富,操作性更强,对于保障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已经并且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行政审判队伍明显加强10年来,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已从1990年的5327人增加到1999年的近2万人,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熟悉业务、公正廉洁、纪律严明,热爱行政审判事业,能够胜任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队伍,并且涌现出一大批行政审判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解决行政纠纷的作用日益突出1990年至200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6676件,审结573187件。从年度受理案件的情况看,一直呈现出增长势头,1998年的结案数大约相当于1990年的8倍。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经拓展到50多种,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审判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向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对于人权、法治、民主、宪政这些现代社会的重大价值,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四、处理了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还审查处理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170余万件,经过法院审查,对于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执行,对于有重大明显违法和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既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法行政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侵害。

  五、行政审判的积极影响不断扩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给予维持和确认,对于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变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占结案数的40%以上,从而赢得了广大人民的信任和社会各界的赞誉。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态度也有较大转变。

  六、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不少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不仅支持法院依法审判,而且还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司法监督,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党政、人大领导越来越多,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1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勇于探索,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明确行政审判的指导思想,是正确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前提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审判人员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支持”与“制约”并重的指导思想,注意体现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特点,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原则和程序规范诉讼行为,使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得以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内在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努力做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在保证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力求审判活动的及时与高效,使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在全国各级法院1999年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三个月内审结的约占94.89%。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行政审判具有广泛的社会政治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与党和国家大局密切相关。诸如土地确权、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方面的行政案件,无不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中心任务紧密相关。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又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出发,对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寻求适当的处理方式和时机,取得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是改善行政审判工作执法环境的关键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1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从而取得了党委、人大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这是行政审判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并取得成绩的重要保证。应当看到,目前行政审判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对于行政审判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对行政审判工作采取消极态度;对诉权保护力度不够,“告状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案件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二审改判率居高不下,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超审限的问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行政争议往往同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行政审判的难度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程序等方面的立法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使得法院在司法审查和作出裁判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冲突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行政审判力量和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遇到的非法干预仍比较严重。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更加艰巨和繁重,搞好新时期行政审判工作尚须作出巨大的努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把行政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每一个行政审判人员尤其是领导者,必须超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眼前利益的狭隘局限,站在民主与法治、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来认识和对待行政审判工作,真正将行政审判纳入法院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行政审判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其次,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确保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角度,审理好每一件行政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不得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违法和存在严重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其违法或无效。上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责,要通过办理上诉、再审案件以及提审、指定管辖、定期检查案件质量等途径,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的监督力度。同进,要通过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庭审程序、完善合议制、审判长负责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等措施,切实保证和提高行政案件办案质量。

  第三,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规范依据。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于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内,将在庭审程序、证据规则、适用法律规则等方面加紧研讨,争取尽快继续作出符合行政诉讼特点、适应行政审判需要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行政审判制度。

  第四,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一是充实行政审判力量。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行政审判机构,配备足够的行政审判人员,保证每个基层法院能够组成一个合议庭,中级以上法院能够组成两个以上合议庭。

  二是坚持抓好行政审判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要坚持不懈地搞好业务学习和培训。行政审判人员不仅要能够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具备一定研究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不但要精通行政法,还要懂外语、熟悉国际惯例,要朝着“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培养造就一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行政法官队伍。 

  第五,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排除干扰,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环境。我们要珍惜当前的大好形势,创造性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特别是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取得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并注意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特殊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排除干扰,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本文系李国光副院长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有删节)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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