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
2002-07-24 14:05:15 | 作者:齐 修
  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时就必须确定案件的案由,公告中应当公布案由,开庭审理时应当宣布案由。案由还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书必须首先写明的第一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一项司法解释中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可见,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定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民事案件案由,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这是一份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它对各级法院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民事案件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民事纠纷。何谓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争议。民事权利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为满足他人的利益需要,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民事权利是相对于民事义务而言,没有民事义务也就没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无论民事法律关系由多少要素构成,民事权利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的变动最终都体现在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上。当事人主张权利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且这种权利(以及与之对应的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是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之上。构成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划分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依据。例如,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姓名关系、名誉权关系、亲权关系等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因此,无论是判断一个案件的性质或者概括一个案件的最核心内容,还是为某一案件选择一个准确的名称,研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特别是当事人权利义务赖以存在或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惟一的办法。只有如此,才能确定某一案件的存在或区分此案与彼案的不同。

  基于上述分析,法发?2000?26号文件指出,除适用特别程序外,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这种两部分构成法并不是绝对的,主要适用于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案件。合同(包括各种无名合同)关系是一种比较容易判断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合同案件的案由不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就难以高度概括案件的性质及案件的内容。但有些合同纠纷案件,案由中只列明诉争的法律关系内容即可,而无须指出当事人之间因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如各种经营合同纠纷。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较多,另一方面,这种纠纷很少诉讼到法院,没有必要作过于详细的区分。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本身暗含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如离婚纠纷、留置纠纷等,没有必要加上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所有的侵权纠纷和确权纠纷即属于这种情况。但在合同纠纷中,争议部分不能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案由。如运费纠纷虽然表明当事人存在运输关系,但具体是何种运输关系就不得而知,但海运与公路运输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却大不相同。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判断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并以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为依据确定案由。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关系、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对于各种侵权案由的成立应当通过探求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从而确定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如股东权纠纷。股东权既包括了财产权又包括了人身权,但既不是物权又不是债权,有必要单列。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非常广泛,凡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都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法院实际受理的民事案件有限,因而有些案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而不是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如海事、票据、证券、股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是否概括得准确和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待检验。

  几种值得注意的案由:一是存单纠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出现的一个案由。但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储蓄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存单既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的证据,也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因存单引起的纠纷包括两种:一是储蓄合同纠纷,二是因存单物权所产生的纠纷,如某人的存单被他人非法占有或因存单引起的质押等纠纷。二是担保纠纷。依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但也可以独立存在。如果当事人仅因担保问题产生争议,如担保效力问题,是与主合同无关的。如果担保人仅是在主合同纠纷中对担保问题提出质疑,如超过了担保期间等,则虽因担保问题产生了争议,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案件。信用证纠纷也存在类似的情形。三是期货交易纠纷。期货交易涉及多方当事人,如期货交易所、客户、期货公司、交割仓库等。所以期货交易纠纷是一个笼统的案由,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案由。四是著作权纠纷。按照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纠纷两种,但一件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可能不止一项,可以按照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确定案由。继承案件案由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虽然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列,但同一案件中可能既涉及法定继承又涉及遗嘱继承,只能根据当事人主要因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发生争议而确定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案由。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