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的几个问题
2002-10-09 09:28:47 | 作者:●蒋 磊
  问题的提出

第一、公司的国有产权缺乏必要的流动性。国家政策对该种资产的转让、出售和租借均有严格的限制,国有资产转让受到多重干预和审批,操作难度极大,以致于企业亏损停产后,国有资产宁可腐于荒蒿也不转卖给他人。

第二、股份制改造的不规范性。股份制改革以来,习惯地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有股和个人股,公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大都在60%以上。巨额的公有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正常流通,而公有股的产权代表又是政府机构,这样,企业的重大决策权仍然不能民主化和规范化,政企分开的改革初衷仍不能达到。

第三、股份公司组织结构的虚置性。不少股份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而且董事会成员中,绝对多数是由公股代表人组成,众多的私人股东根本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样的股份公司岂能保障所有者(全体股东)权益?岂能实现“二权分离”?这样的决策岂能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证券市场的高度投机性。股民基本上不受公司预期经营状况的牵动,只是为了投机——待价而沽。近年来,我国深沪股市暴涨暴跌的事实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前景和出路

一、取消对国有资产转让过严的限制,保持国有资产适度的流动性。国有企业在完成股份公司改造之后,国家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权益和责任应与一般股东相同,不能搞特殊性,国家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公司闲置资产应允许变卖和处理,所获收入作为公司更新改造和企业发展资金。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产权市场,使国有产权能够正常规范地流通。目前,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在全国相继建立,但交易过程仍不够规范,市场容量过小,开放度不够,信息流动渠道不畅通。国家应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及时制订符合国际惯例的产权交易法规,使企业产权交易能够依法进行。要逐步扩大招标、拍卖的比重,减少协议转让交易,使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公正、公开、公平。对资信较好的股份公司,法人股交易应尽可能地推向STAQ和NET交易系统。目前,这两个交易系统仍发育不良,国家要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交易法规,将股权交易纳入正常轨道;另一方面逐步扩大上市证券规模,以达到交易的规模效益。深沪两地证券交易市场应逐步开放对上市公司公有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限制,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化。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要遵循国际惯例,取消对公有股和公众股的区别对待,逐步把大量积存公有股票推向证券市场。

三、大力推行国有产权的委托授权经营制,落实国有产权的终级产权代表。推进发展国有民营,将国有资产经营权通过招标方式转给各类集体、民营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由各类专业投资公司去监督国有产权的营运效率。因为财务公司等专业管理公司在客观上具有较强的管理理财能力,同时,其管理质量水平也直接关系到公司乃至每个专业人员的经济效益,这样做克服了由政府职能机关管理国有资产的不足,使国有产权最终实现了人格化。

四、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大力提倡企业间的参股和控股。股份公司设立时,应尽可能朝混合持股靠拢,不能过分强调国有股的高比例,要鼓励和提倡法人、私人甚至是外商参股,要切实赋予股东大会的最高决策权利,创造条件,使董事会的职能充分发挥,要完善公司的财务披露制度,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要逐步放开公股的上市限制,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所有股票都应该溢价发行。只有这样,股份公司经理人员和决策人员才会感到压力,才会苦心经营,否则就会有被市场淘汰的危险。

五、全方位推行企业破产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股份公司能真正负起责任。当前股份公司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向债权人负责,“破产”并不都是坏事,没有破产就没有真正的竞争,也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要充分利用这个原理,把股份公司推向市场,使其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