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断卡”行动首案一审宣判 三人获刑

2020-12-17 15:23:42
 

  中国法院网讯(梁军)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祝某、胡某强1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这是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刑的案件。

  2020年4月至5月,王某、祝某组织胡某强及谢某、杜某等多人,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在王某家中,组织胡某某、杜某、罗某平等人,使用张某、何某阳、田某、祝某、祝某某、叶某光、姜某银等人的银行卡,根据诈骗团伙指令,通过多部手机向多个不同银行卡账号转账。

  胡某强、祝某负责按QQ群所发来的信息转款,王某负责给上班人员胡某强等人每天转发300元工资及150元的银行卡使用费,当日结清。王某的工资由上家檀某(在逃)每天给付300元。

  截止2020年5月12日,王某、祝某非法获利11950元,胡某强非法获利8450元。

  据统计,王某、祝某、胡某强、杜某使用张某、何某阳、田某、祝霞、祝某、叶某光、姜某银等人的银行卡,非法转入、转出多笔钱款。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祝某、胡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祝某系积极参加者,均系主犯;胡某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胡某强在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胡某强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祝某在审判阶段能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祝某因系怀孕的妇女,有悔罪表现,应当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的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合,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枣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均属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官说,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每年都在高速增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此,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切勿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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