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1994号建议的答复
2021-02-26 17:12:4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保护无形财产权,加快完善商誉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商誉对于现代企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现有法律体系在应对商誉侵权、犯罪方面存在不足,为此建议在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完善商誉立法。

关于刑事方面。首先,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条文内容看,现行刑法规定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而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已将“误导性信息”纳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类型。您建议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中“虚伪事实 ”修改为“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我们将会保持关注,进一步进行调研,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完善。其次,关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商誉类罪名的定罪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近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与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进一步作了细化,使相关规定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该司法解释目前已经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侵犯商誉类犯罪的定罪标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继续关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近一步完善。

关于行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对网络领域侵害商誉行为的规制问题,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进一步增强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信息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

关于民事方面。首先,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内容看,损害商誉行为的实施主体系经营者,而实施对象系该经营者的竞争对手。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态势的复杂化,除了同行业竞争者之间存在对交易机会的争夺外,也出现了非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竞争能力、影响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对于该种情形,是否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制范畴,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不应当将存在竞争关系作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指出,竞争关系并非认定不正当竞争或者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条件。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研究制定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将持续关注上述问题,注意跟踪涉及相关问题的案件处理情况,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竞争发展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和完善。另外,第十一条将损害商誉行为的表现方式规定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能否将“误导性信息”确认为“虚假信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

其次,关于加大侵权赔偿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修改后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正在修订的专利法,都提高了侵权赔偿额上限,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具体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始终注重考量侵权人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在证据制度方面,人民法院始终重视通过完善证据规则以降低维权成本,今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专门就此作了规定,包括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降低维权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明确完善各项证据规则,目前该司法解释已经向社会征求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将始终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 进行诸多有益探索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确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

再次,关于加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重要人物的名誉权保护问题,实践中要区分具体情况予以判定。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公司法定代表人、重要人物名誉权,并进而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规制,而单纯损害公司法定代表人、重要人物名誉权的行为,传统民法对相关情形有明确规定,是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

最后,关于传播者、平台过错推定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刚刚颁布的民法典均有关于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始终重视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近期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平台责任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细化,目前该两文件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关注网络侵权问题,为维护网络竞争秩序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商誉保护涉及民事、行政、刑事领域诸多环节,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制度持续深入的推行,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着力做好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密切关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持续提高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效率,有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