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激励司法隐性知识的交流与共享
2021-03-12 08:46: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爽
 

  司法隐性知识的内涵及意义

  司法是一门科学。法官作为一架桥梁,将普遍的、抽象的法律适用于特定的、具体的案件之中,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链接与转化。这一过程中,法官对法条的理解、对裁判逻辑的把握,与对社会运行规则的观照及内心的公平正义感相互交织,形成一种难以言说,但又十分重要的“法感”,即司法隐性知识。这种知识贯穿于司法活动,是一种表现在司法无意识中,极度依赖法官个人认知、经验、智识和素养,难以通过语言、文字、图表等各类符号明确表达,但可通过反复的司法实践逐渐习得,且能够通过反思、交流并回归司法实践,进而得到不断升华的知识。

  作为至关重要的无言之知,司法隐性知识对司法审判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助于提高司法“收益”。司法隐性知识帮助法官迅速准确识别普通司法案件的关键问题和环节,以较小的投入生产更好的司法“产品”;二是有助于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对于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存疑的疑难复杂案件,司法隐性知识指引着法官运用司法智慧,穿过案件迷雾,打破案件僵局,更好地解决争议纠纷;三是有助于以司法裁判弥补法律法规漏洞与空白。法官以司法隐性知识为支撑,运用自由心证,在司法开放性地带以自己的理解,通过司法裁判对正义进行补白,以期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隐性知识交流共享的模式

  15世纪英国的柯克大法官宣称,“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经验性知识,司法隐性知识的主要获取途径仍然应当是司法实践。然而除此之外,他人的司法经验、司法技能、司法行为等,往往能够提供重要的借鉴,使法官通过知识交流共享中降低学习成本、提升实践技能。司法隐性知识有时会同显性知识一起(事实上,二者有时很难完全区分开来),共同在法官以言语为媒介的“言传”中流动,有时隐藏于法官司法裁判的“身教”中,有时则被提炼为标准化、规范化的司法技能知识。虽然司法隐性知识具有主观性、抽象性、难以言说等特点,但仍然可以实现交流。笔者认为,实践中,司法隐性知识的交流共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模式,总结起来涵盖纵向教育(如“师徒带教制”及自上而下的教育培训);横向交流(法律研讨交流会、专业法官会议等);各种法院文化活动渗透,模范法官作为超级知识个体的辐射,以及普通法官教学相长、作为个别知识节点的辐射等。目前司法隐性知识的交流模式既有组织性交流,也有自发性交流;既有显性知识交流,也有隐性知识交流。但知识共享尚未体系化推进,整体上还呈现弥散化、碎片化特点。

  司法隐性知识的交流共享仍然比较低效

  总体上看,目前司法隐性知识的交流和共享仍然处于一种低效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囿于对隐性知识交流重要性的重视不足、隐性知识外化的能力不足等因素,隐性知识的交流共享尚缺乏共识性基础;另一方面,目前法官获取司法隐性知识的需求尚未得到有力的组织化供给,现有教育培训的交互性、实效性上还有缺陷。基于此,知识个体尤其是年轻法官,事实上获取司法隐性知识的需求还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而知识的获取成本也比较高昂。

  深入分析,司法隐性知识交流共享困难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知识的格式塔性决定了传播交流的难度。所谓格式塔性,即“整体”“完形”,强调经验和行为的整体性。司法隐性知识隐藏在个人头脑之中,难以识别、理解,具有很强的个人色彩,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融合了的形式理性与实践理性,表现为法官的整体的、直觉的、经验的,据以进行自由心证的内心隐秘机制。它的非结构性、对过程的高度依赖性、主观性、价值潜化等特点,共同构成了它通体相关、有组织的格式塔性,必须从整体的层面和视角予以观察。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与法律均高度确定的案件,按照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运用司法显性知识即可完成裁判;对那些事实仅有相对确定性,或法律条文在特定问题上含混不清、涉及各方利益冲突纷繁复杂等难题时,司法隐性知识则需要被调动起来。正是基于司法隐性知识这一属性,其交流共享非常困难。另一个是社会认知不足制约了传播交流的广度。社会认知理论认为,个人的行为取决于其对社会情境的知觉与加工的过程。司法隐性知识交流的行为基础在于统一的社会认知。作为追求利益的理性人,只有当共享司法隐性知识的感知价值、收益回报相当或者高于预期的价值或付出的成本时,共享行为才会发生。而现有的制度环境中,由于收益有限(包括物质回报、心理回报等),法官还很难主动作出司法隐性知识交流和共享的决策。

  知识的交流共享从无需分散走向有序交互

  司法隐性知识的共享、传播主要基于个体的内心意愿,外部力量难以控制,各种明文组织规章制度对隐性知识的共享多是无效或低效的。如果个体缺乏知识转化的动机或灵感,外力的催逼也无济于事。然而,加强司法隐性知识的交流共享,有其内在的必然性。第一,知识个体交换知识的需要。随着将“学习作为终身课题”理念的日益深入,以及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任务,法官从组织和其他个人身上学习司法知识和技能的需求一直处于高位。第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法官分享自己的司法隐性知识能够享受一定的快乐和满足感,当分享行为受到组织肯定时,自我效能会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激发后期持续主动共享知识的积极性。第三,赢得尊重、声誉与威望的需要。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的特殊职业群体,法官对于归属感、荣誉感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更加突出,共享司法知识的行为,有助于法官获得组织和他人的认可和尊重。第四,实现利他目的的需要在。作为理性的社会人,知识个体既有“性本善”的纯粹利他心理,也有共同合作、利他而利己的互惠利他心理。司法隐性知识交流既可以满足单方利他的需要,也能通过交流互补,最终人人受益,实现互惠、利他的心理需求。

  司法隐性知识交流共享的激励举措

  隐性知识共享作为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有一条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知识交换需要催生了共享意愿;在共享意愿的促进下,共享行为发生;知识共享欲可持续,需设置反馈路径:一条是通过心理回报,强化(弱化)交换需求,一条是通过利益回报,强化(弱化)共享知识的成本。那么,如何促进司法隐性知识的交流和共享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共享意愿、共享行为、共享回报这三个关键环节入手,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激励之一:以目标激励契约,强化共享意愿。所谓目标激励契约,即组织与知识个体达成协议,利用目标激励,以知识个体的目标成就作为激发器,设计组织目标与个体被激励状态相互作用,从而激活并维持个体被激励的状态。一方面,将具有高难度的隐性知识显性化这一任务,作为特定激励目标,置于对法官的综合评价中,鼓励法官加强对案件裁判中运用法律思维的思考以及对法律方法的总结,对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进行梳理和总结,并对他人表述出来,转化为他人的显性知识;另一方面,将审判团队作为强化司法隐性知识共享的试验性场合,让知识个体积极领导或参与审判团队建设,在小型组织内部,赋予其挑战性较高的、司法隐性知识培育、总结、交流、内化、应用等非常规工作;此外,可以通过司法业务技能比赛、岗位练兵等方式,为知识个体创造动态的展现司法能力(即司法隐性知识运用与展示)的平台,使之有不断超越自身的满足感与成就感。

  激励之二:以制度环境建设,促进共享行为。即利用并强化已有的理想交谈情境,通过构建信任、平等、合作、奉献的环境氛围和信任网络,促进司法隐性知识共享。比如,可以组建专业学习社群,即以自愿为前提,以分享、协作为核心,以共同愿景为纽带,把学习者联结在一起,进行相互交流和学习。可以打破法院内部庭室的壁垒,鼓励法官以专业兴趣为标准组建学习社群,学习社群采取自治模式,定期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关注特定领域司法知识和能力的学习、协作和个体化实践,以相互促进、共同探究的立场提升和拓展司法技能。再如,可以着力培育学习实践文化。适度鼓励建立不固定的协作关系,如以组建不固定合议庭的形式加强协作,同时鼓励法官之间自主自发的知识交流;法院文化建设中注重树立主动交流、相互信任和合作分享的价值观,营造平等、开放的沟通交流环境;鼓励淡化法院内部职务职级差异,在知识交流、研讨中允许所有法官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形成平等、畅通的知识互通渠道。

  激励之三:以组织奖励,丰富共享回报。可采取的举措主要有二:一个是改进表彰奖励机制。包括:引入“同侪”评价。根据法社会学家的研究发现,法官非常在意“法官同僚的评价”,因此在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组织内存在隐性知识共享的环境下,可以适度赋予司法同侪在法官评比表彰中的一定“话语权”;改进表彰决策环节,除强化对法官司法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的要求外,还应注重改善评比表彰中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及最终评选结果由“领导拍板”的问题,真正选拔激励到那些素质过硬、公信力强的优秀人才;另一个是设置科学的晋升路径。以制度化的手段,给予知识贡献度高的主体更多的培训机会,并在职位升迁方面提供可视化的激励措施。包括:优化考核指标。引入对裁判质量或“裁判社会效果”评价机制,引导法官从害怕因错案被追责的低位标准,转移到充分调动司法隐性知识,追求精品裁判的高位标准;完善轮岗交流及培训机会。赋予分享司法隐性知识的主体更多优质培训、学习甚至短期脱产访学的机会,结合不同知识主体的个人能力、心理需求、工作经历等,提供跨专业、跨部门的工作轮岗机会,使其有机会接触不同领域的资源,在实践中积累职业经验,以拓展司法隐性知识的积累疆域,提升知识交流的效能。

  除此以外,应更加注重完善有关的配套组织体系。激励司法隐性知识交流共享是一项体系性工程,为与法院已有的知识管理机构体系更好地接洽,笔者认为,应在保留并适应内设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下进行局部改革。建议将教育培训部门明确为激励隐性知识共享的主责部门,配置相应职能,在法官进行司法隐性知识显性化的调研、审判实践、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甚至是物质奖励。同时研究建立有关保障制度,充实、完善司法隐性知识档案库。而对表彰奖励、奖励考核、交流升迁、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则应发挥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部门、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宣传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构建司法隐性知识的交流共享机制的具体举措之余,必须且应当从宏观上关注且遵循两个维度的要求:第一个维度是以人为本。知识共享与交流是人际间的交换行为,只有在充分洞察人的需求基础上设立有针对性的刺激措施,个人的积极性才会得到充分调动。因此,激励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围绕自利、互惠、自我实现的需要等要素进行激励,强化知识共享的动力;第二个维度是精准施策。根据弗洛姆的期望理论,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目标,同一人在不同时期也可能有不同的目标,不存在一种普遍的原则,能够解释所有人的个体行为。因此在建立战略性激励机制的过程中,应因人、因事、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司法主体的自身发展需求,准确定位激励方案的目标和应起到的作用,由此实现精细化的激励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