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蝥贼合伙偷电动车 双双获刑并处罚金
2021-04-08 10:42:10
 

  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陶某、姚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6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陶某、姚某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某宿舍、南昌县象湖某小区、南昌县莲塘镇某小区,偷得三辆电动车,共获利人民币1260元。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陶某、姚某在南昌县莲塘镇某小区盗得一辆电动车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龚某发现并报警,随后两人被控制,民警到现场后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经鉴定,其中被害人钟某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9元,另外两辆电动车系杂牌拼装车,规格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2019年10月2日,陶某、姚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因吸毒于2019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姚某因吸毒于2016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某、姚某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姚某多次盗窃,其中一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9元,获利人民币1260元,被告人姚某有犯罪前科,均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