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扩大内需战略基点 持续改善汽车消费环境
——北京三中院关于涉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04-22 09:43: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薛强 等
 

  核心提示:汽车产业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倍增器”,对国民经济增长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居民消费整体受到较大冲击,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市场所受影响尤为明显。在此情况下,持续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提振汽车消费、提升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为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成立课题组对2013年8月建院以来至2020年12月审理的涉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量占比突出。2013年8月至2020年12月,该院共审结涉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156件,均为二审案件。从每年审结的案件数量看,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三年案件数量激增(见图一)。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汽车质量不合格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主张经营者捆绑销售或变相收费要求退还,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其中,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占比最高,将近一半,且该类案件数量近年来持续增长。在该类案件中,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类型主要分为隐瞒信息、质量不符、标签瑕疵、虚假宣传及其他附随义务五大类(见图二)。

图一:2013年至2020年北京三中院审结的涉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变化情况

图二:2013年至2020年北京三中院审结的涉汽车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类型情况

  2.涉诉汽车类型多样,诉讼标的金额屡创新高。该院审结的涉诉汽车既有普通汽车亦有高端进口车,甚至有限量版豪车,本土国产车、合资车和进口车基本各占三分之一。涉诉汽车绝大多数为传统汽油能源汽车,近几年涉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亦逐渐进入法院。涉新车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整体上是涉二手车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的两倍。但值得注意的是,涉二手车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持续增多,在2018年和2020年超过涉新车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另外,该类案件具有明显的高额诉讼标的特征,标的额均在万元以上,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占比高达43%,在该院审结的涉劳斯莱斯汽车消费欺诈案中判决销售者构成欺诈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

  3.诉辩双方争议较大,以撤诉或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较低。在该院审结的156件涉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比81.4%,以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占比7%,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占比4.6%,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比7%。该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诉讼期望较为悬殊,调解、撤诉率显著低于该院审理的民商事二审案件的总体调解、撤诉率。

  二、原因分析

  1.汽车产业蓬勃发展,部分经营行为欠规范,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伴随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逐步提高,汽车消费日益成为众多家庭普通生活消费的一部分。而由于利益驱使、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经营者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呈多发态势。在新车销售领域,部分经营者或为了修复车辆瑕疵或为了提升销售业绩等目的,对部分所售车辆进行了提前开票、上保险、更换零部件等处理,经过前述处理的车辆是否属于新车,诉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车况信息不透明、质量难保障等问题,事故修复车当无事故车卖、拟报废车当次新车卖等欺诈行为屡有发生。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根据,消费者维权动力较高。这些因素导致大量涉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涌入法院。

  2.举证困难成消费者维权主要难点,专业技术鉴定水平有待提升。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下,消费者应就其主张的汽车存在的问题予以举证。而汽车产业素来被称为制造业皇冠上的明珠,属技术性极强的商品,内在结构复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对于相关技术问题,普通消费者难以取证,发生纠纷时往往需要进行专业鉴定。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无法鉴定、现有技术难以鉴定或虽可以鉴定但囿于技术水平或错过鉴定时机导致鉴定结果无实际意义等情况常有发生,导致法院就相关问题认定陷入困难。此外,部分消费者缺乏经验、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且保存证据意识不足,导致车辆销售后出现问题时难以举证,无法获得理想的维权结果。

  3.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行业标准尚需完善。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新车交付标准以及二手车交易中重大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等问题车辆的认定标准均缺乏统一规定,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二手车居间商的基本义务范围等商家义务的最低履行限度亦不明确,当事人常就此产生较大分歧。另一方面,伴随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例如汽车内部空气质量是否达标、汽车是否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等这些问题亦缺乏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此外,平行进口汽车合法化打破了传统的授权经销商销售模式,但平行进口车经销商资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标准和法律规范,也进一步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1.建立投诉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汽车鉴定和行业规则。建议汽车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尽快制定和完善汽车交易领域行业规则和标准,规范经营者行为。在新车交易领域,建议对新车的交付标准、经营者告知义务范围制定统一的最低标准,在相关文件中对实践中频发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标准。在二手车交易领域,建议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标准、二手车车况公示项目、二手车居间服务商或交易平台的基本义务等予以明确,优化汽车交易规则,规范二手车交易流程。重视鉴定技术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完善汽车鉴定规则与标准,发挥鉴定机构和专家辅助人在案件事实查明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汽车行业违规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建立不诚信经营、违规鉴定等非法行为黑名单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为消费者营造便捷、舒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2.消费者应谨慎选择汽车经销商,认真审阅合同、查验车辆,注意保存单据、做到全程交易留痕。因汽车供应商与品牌授权经销商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销售、维修、服务一体模式,能够尽量保证汽车货真价实、质量安全、零配件出自原厂,且汽车销售及维修均有统一记录留痕,发生纠纷更有利于消费者取证维权,建议消费者选择从品牌授权经销商处购买车辆。从未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新车或从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车,购车前应充分了解意向车辆市场价格及相关配置状况,尽量选择资质全、规模大、社会信誉良好的经销商,加强甄别、谨防受骗。在购车的过程中应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在提车时,注意全面查验车辆外观、内饰等细节,按照验收单上列明的项目仔细验收,确保车辆安全无误,随车凭证和文件交付齐全后,再签字确认。对于购车所付的各项费用,应当注意审查名目明细,要求经销商及时开具发票或单据,交易留痕,并妥善保存。对于销售人员的承诺,要体现在合同文本中,并注意核验销售人员身份信息。若汽车存在瑕疵,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位,并注意留存证据。提车后一旦发现车辆问题,应及时到专业机构检验并留存相应证据,向经营者反馈问题、沟通解决方案时注意妥善留痕。发生纠纷后,可以灵活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向汽车厂家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仲裁或诉讼等多种方式理性维权。

  3.经营者应完善销售服务体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车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车辆出厂、运输、保管、维修及销售状况,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将车辆、零配件等商品及包换保修、美容装饰、汽车金融等各项服务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地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自觉抵制违法经营行为,主动将对消费者的承诺在合同中明确,在合同中如实展现购车款之外的合理收费项目,依约规范交付质价相符的车辆,杜绝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同时,应当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要求销售人员详尽、准确介绍商品和服务内容,强化专业术语的释明力度,避免因不必要的误解或不当销售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进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二手车居间服务商应加强自律,爱惜商业信誉,忠实履行居间服务义务。认真检测车辆,主动提供车辆召回、保养、维修、保险、事故等历史车况信息,制作车辆状况表并在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展示,杜绝非法修改车架号、发动机号、里程表等违法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和信息查询服务。汽车经销商、二手车居间服务商均应优化格式合同文本,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合同条款,主动剔除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条款,签约时注意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确因己方责任引发纠纷时主动承担责任,避免一味拖延扩大双方损失。

  (课题组成员:薛强、侯军、龚勇超、郭妍子)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