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协助组织卖淫触犯法律获刑三年
2021-05-19 16:03:43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租赁会所提供卖淫服务,从嫖资中抽成。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5、6月间,林某(已判刑)得知泰宁某会所原承包人不租该会所后,便找到出租人承租,同年6月开始从事卖淫活动,每月租金45000元。

  同时,林某雇佣熊某在该会所负责接待嫖娼人员,为嫖娼人员介绍服务项目,并安排卖淫女到嫖娼人员房间从事卖淫活动;雇佣黄某某(已判刑)管理账目、收银、登记卖淫女的卖淫次数、结算卖淫女及员工的抽成;雇佣被告人黄某与郑某(已判刑)负责迎送嫖客,以及向嫖客介绍会所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方便管理,林某规定员工的底薪、卖淫女及员工的抽成比例,租赁了一宾馆七间房,供会所员工及卖淫女住宿,统一安排伙食,制定了卖淫流程表,规定卖淫女不能外出卖淫等。

  被告人黄某与黄某某、熊某、黄某、郑某明知林某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黄某从2014年9月起到会所做事。

  2014年9月28日晚,公安民警在会所内抓获了正在卖淫嫖娼的夏某、李某等人,同时,抓获黄某某、郑某和被告人黄某。2021年3月25日,取保候审期间逃逸的黄某被广东省河源市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协助他人组织卖淫行为,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