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院发布一批未成年审判典型案例
2021-05-26 09:02: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更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部署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张家口市少年法庭工作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5月25日上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践锋与刑二庭庭长武吉顺、副庭长韩涛、法官王伟新发布张家口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和八起典型案例,并接受新闻媒体提问和采访。

  近年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切关注少年审判工作,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矫治,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刑二庭为牵头负责部门。

  截止2021年3月30日,全市法院共挂牌成立少年法庭18个,实现了少年法庭基层法院全覆盖,形成了两级法院统一归口管理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机构体系。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靖同志亲自为桥西区法院少年法庭揭牌。

  在体制机制的建设上,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多年少年审判经验,张家口法院探索构建“2+1+2”特色少年审判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其中的“1”是以审判为中心,创建未成年人审判保护机制。“1”前面的“2”,是审前搭建“警示+预防”防御机制,实现重点监督、普遍预防。通过官博官微、法院窗口,建立警示教育平台;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警钟长鸣;通过校园法治巡讲、法院开放日、模拟法庭等形式普及法律常识,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控、自护能力。

  比如市中院与张家口市第四中学、张家口职教中心共同建立的法治教育基地和法治共治共享平台,就发挥了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后面的“2”是审后矫正、保护机制,目的是助力回归、护航成长。全市两级法院坚持寓教于审,全面落实审后帮教。除法庭教育外,还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学校、家庭联动的方式,在缓刑期间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罪犯予以跟踪帮教;对于服刑完毕的失足少年,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对接家庭,跟踪回访。

  同时,除对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被害人的大力关注外,全市法院还将关护触角延伸到成年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用好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加强与民政部门、村(居)委会、社区的协调联动,竭尽全力让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尽量少受或者不受影响。

  2020年,全市17个基层法院全年共一审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9件,同比下降11.64%;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6件,同比下降9.57%;审结民事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案件334件,同比上升15.32%;审结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纠纷21件,同比上升14.92%。数据上的一降一升,说明全市法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已大见成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力度日益加大。

  现场答记者问环节

  问:“2+1+2”审判模式包括哪些方面措施?

  王伟新回答

  1就是以审判为中心,法院最突出的工作就是审判,在审判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保护,重点是诉讼权利的保护:为此我们进行了大量审判方式的改革,比如实行圆桌式审判、背对背审判,让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在一个相对平等、友好的环境下参与庭审活动。

  还有审前社会调查,庭审时对监护人的询问,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并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参考。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一站式询问”上,对被害人的询问,在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尽量一次性询问完毕,避免反复询问、反复刺激。

  1前面的2是警示加预防机制,我们通过官微官博、网络讲堂、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以案说法,例如我们会在“张家口法院”公众号上不断更新法官讲堂,讲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今天发布典型案例也是我们审前警示教育的一部分;去年因为疫情影响,我们还创新的把法官讲堂搬到微信群里,和职教中心的同学们在微信群里进行了线上授课和实时互动,也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上,我们还和检察院、司法局、学校组成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小组,定期座谈,还邀请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老师讲课,学习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能够很好的增强我们与孩子的沟通能力、提高沟通效率。

  同时,我们还利用法院开放日、社区宣传日、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校园宣讲,法治巡讲,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

  1后面的2是指审后矫正、保护模式,主要是针对缓刑期间、服刑完毕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帮教,针对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服刑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以及其他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的扶助帮护。

  我们正在探索法官和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一对一跟踪帮扶,对于缓刑考验期间和服刑完毕的未成年被告人,联合学校、家庭,成立专门的帮扶小组,对他们的学习、生活进行跟踪回访和定期谈心,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树立正确三观。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我们主要参考家长意愿,进行适当的跟踪回访和心理帮扶,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和心理状况,实时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帮助他们早日摆脱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对于典型个案和类案,我们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法院信函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护航成长。

  问:今天发布的案例都有啥典型意义?

  韩涛回答

  我们总结了去年全年张家口市中院和17个基层院的民事、刑事典型案例,内容囊括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剥夺监护权、生命健康权纠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未成年人敲诈勒索案等,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性侵案,这也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例。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挑选了八个典型案例,面向公众发布,提示风险、释明法意,希望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

  同时,从这八个典型案例里面,也透视出张家口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对于那些因为家庭、学校和社会原因而不慎失足的少年,法院坚持寓教于审,审后帮教,不仅在定罪量刑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时的身心发育程度、家庭学校因素,严格把握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更在判决后严格保护这类未成年人的隐私,实行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力求他们的将来不受失足影响。

  另外,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依法坚决打击,毫不手软,彰显法治力量,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民事纠纷上,同样严格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无论是监护权、抚养权纠纷还是校园、公共场所涉及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民事法官都首先从未成年人的视角上看待问题、解决纠纷,多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多考虑未成年人的需要,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这次的典型案例发布,也是借此机会让媒体和大众能够了解法院针对未成年人所做的工作,并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和配合我们下一步的工作。

  问:法院下一步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啥计划?

  武吉顺回答

  第一,在审判组织和人员专业化精细化上再下功夫。目前少年法庭已经实现两级法院全覆盖,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仅要求扎实的法律基础,更要有少年情怀。要有非常强的共情能力和沟通能力、亲和力,还要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要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求。

  要关注时下流行什么,才能在做未成年人工作的时候消除代沟,而这些恰恰是审判人员所欠缺的,也是下一步需要重点补齐的短板。

  要提高少审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包括审判业务能力、心理干预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前两种能力刚才已经说了,因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其实很大一部分需要与各个部门,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司法局、民政局、学校、社区协调,所以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也非常必要,这也给法官们提出了新挑战。

  另外我们下一步尝试探索“首审责任制”:一个法官只要对接了一个未成年人,无论是未成年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那么以后涉及这个未成年人的所有案件均由这个法官审理。

  这样可以保证法官能最快了解案情,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和背景经历,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他们的成长轨迹,做出最合理的判决。

  结合我们的审后帮教机制,针对审理过的每一个未成年人建立专门的台账,也可以减少法官的工作量,不必每个案子都从头开始,也增强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保密性,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少年审判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第二,在“2+1+2”特色审判模式上继续深入,通过建章立制把好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目前这个审判模式还在探索阶段,在这个框架下,张家口市中院和17个基层法院不断涌现出很多创新的做法,下一步我们要把这些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在全市法院中推广。在和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过程中,我们也将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以白皮书、联席会等形式,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定式。针对一些涉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将发布一批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与民政部门、社区、村(居)委会建立良好的共治共享平台,同心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网”。

  第三,今年我们计划还要继续推行法治巡讲,不仅要送法进校园,还要深入社区、村庄,不仅要给学校老师、学生讲,还要给家长讲,给基层工作人员讲。讲授的方式不仅包括讲座,还有小型的谈心会、交流会。还计划开展“开学第一课”、“成人第一课”等系列品牌活动,在初一、高一开学、18岁成人礼等特殊日子里,邀请学生、老师、家长同堂,为他们讲授校园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暴力等案例,达到警示和预防的目的,也增强学生们的法治信仰。

  典型案例

  (一)

  崔某某校园伤害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8日,崔某某在某学校跑操时坐到操场西南角处摆放的钢架结构大理石面的乒乓球案上,乒乓球案坍塌致其右胫腓骨骨折。受伤后,崔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36360元。经鉴定二次手术需要12000元。除去新农合报销的10311.01元,以及学校为崔某某投保的学生意外险范围内报销6498.14元,剩余部分需要学校赔偿。

  2.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学校赔偿崔某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8000元。

  3.典型意义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监护责任的单位,未尽安全管理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对本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学校内活动设施应注意维护,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未成年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不当使用大理石面的乒乓球案有可能会给自身造成损害的危险后果,故崔某某存在主要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

  李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基本案情

  被侵害人张某某,女,13周岁。自2012年张某某便开始遭受其继父李某某对其实施的强奸和猥亵的性侵害行为,时间长达六年之久,给张某某的心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申请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张家口市某区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李某某为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李某某同意撤销其作为张某某监护人的资格。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多次对张某某进行猥亵、强奸等性侵害行为,给被监护人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对于共青团区委请求撤销李某某为张某某监护人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李某某为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3.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继父多次对张某某进行猥亵、强奸等性侵害行为,给被监护人的心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对于共青团区委请求撤销李某某为张某某监护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彰显了法治力量,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

  (三)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抚养费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闫某某与被告屈某在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2日生育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归母亲闫某某抚养,被告于每月3日前支付抚养费6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但是自2020年4月开始未支付抚养费,经原告母亲催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屈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4、5、6月的抚养费18000元;被告自2020年7月开始每月3日前支付抚养费6000元给原告,直至原告成年。

  2.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是被告屈某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2020年4月至8月份拖欠的抚养费,共计30000元。二是被告屈某从2020年9月起,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每月的3日前给付当月的抚养费6000元,直至屈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是从2020年9月起,被告屈某每月可探视屈某某两次,分别于月中、月末的周五下午将屈某某接出至周日下午送回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闫某某处;法定代理人闫某某保证预留出屈某某寒、暑假一半的假期时间与屈某一起生活。

  3.典型意义

  本案中,通过与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意见,同时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适当突破当事人诉讼请求,在追索抚养费的问题上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同时又兼顾被告的探视权,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

  李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武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抚养至结婚。武某患有多发性骨软骨瘤疾病,于2020年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医嘱载明,定期复查,必要时上级医院诊疗。被告未出治疗费,且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2.裁判结果

  武某已年满16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一起生活,故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准许将其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作为孩子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判决婚生子武某由原告李焕桃直接抚养,抚养至武艺年满18周岁;被告武某某给付原告从2019年3月8起至2020年10月8日共计19个月的抚养费。以后每月的抚养费于每月的8日前付清,直至武某18周岁止。

  3.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无数个家庭从美满走向破裂,而原生家庭的破碎必然也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单亲家庭的成长背景也会使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较之他人更为艰辛,更为重要,因而,离婚家庭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既是社会关切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保护问题,该案的审理依法变更了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并判令支付抚养费,这既有利于患有疾病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照顾也是对其父亲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惩戒。该案的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作用,营造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

  被告人杨某某强制猥亵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的母亲刘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害人黄某随其母亲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黄某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弱,趁其母亲不在家中,见黄某只穿着背心和内裤躺在主卧室的床上,便脱光衣服进入主卧室,对黄某实施猥亵行为,后因杨某反抗,被告人杨某某遂起身离开。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满足性欲,明知被害人存在精神障碍,性自卫能力弱而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杨某某对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未成年被害人黄某实施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最后以杨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典型意义: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的特点,选定女性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及其母亲及时进行沟通联系,询问被害方身体受伤情况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并对被害方讲明法律知识与维权方式。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实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对量刑情节、幅度范围等有关情况予以充分释明。

  对未成年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利用该关系对存在精神障碍,性自卫能力弱的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犯罪,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此类案件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仍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

  (六)

  补课教师猥亵学生案

  1.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补课教师,被害人张某某系在刘某某处补课的学生。被告人在其家中给被害人(女,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补完课后,以帮助被害人按摩肩膀为由,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害人谎称其母亲来电话,需要接电话,趁机逃离。

  2.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典型意义:

  被告人系补课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对未成年实施猥亵犯罪,极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对其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七)

  为索要债务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凌晨4时左右,因被害人赵某某多次向孙某某(另案处理)索要债务未果,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郑某伙同孙某某等5人用棒球棍、空啤酒瓶等工具随意殴打赵某某,致赵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随意殴他人,致一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时被告人郑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故对被害人郑某应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人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伤害案件,两名未成年人因债务发生争执,进而引起了一系列打架斗殴现象。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都处于发育阶段,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且其自控能力差,容易冲动、不计后果,更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联合起来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

  霍某、陈某、刘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初,杨某(另案处理)从王某(另案处理)处承包张家口市某区某乡封山禁牧工作后,雇佣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霍某、陈某、刘某等人成立禁牧队。在禁牧过程中,被告人霍某、陈某、刘某多次在杨某的纠集下,以禁牧罚款为由向养殖户强行索取财物。

  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杨某纠集被告人霍某等人,到某村杨某某出资修建的水泥路守候过往拉水车辆。中午2时许,霍某发现拉水车去抽水后,杨某、霍某等人以水罐车压坏路面需要修建为由,用一辆丰田越野车和一辆绿色皮卡车将邯郸蓝海花木公司正在取水的水罐车拦停,关掉水罐车抽水机、拔掉车钥匙、并持刀威胁、恐吓对方,强行要求司机等人修建该水泥路,或给付巨额赔偿。

  2.裁判结果

  被告人霍某、陈某、刘某均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霍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典型意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积极帮助三被告人与父母重新建立沟通渠道。同时承办法官给被告人家庭提出几点意见:一是作为未成年人及家属,应对未成年人加以管教,时刻注意未成年人的动向。三被告人正在学习阶段,放弃学业,外出打工。家属应当给予正当引导;二是被告人他们的同学朋友都在上学,他们应该加强学习,回归未成年群体中。通过工作,法官与三被告人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性格与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