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只 男子获刑两年
2021-06-07 09:05:46
 

  中国法院网讯(严小霞 钟绍华)正值第50个“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4日,江西抚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西省南城县里塔镇欧坊村开展巡回审判。经审理,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某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完成公益造林7亩、种植木荷不少于1169株,并养护3年;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某承担专家出具意见费用65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为阻止鸟类进入其自家果园偷吃果实,于2019年至2020年农历5月期间,先后私自在该果园安装了六张粘网一直持续至2020年8月25日被拆除,共捕获了20只鸟类。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20只鸟类野生动物分别为:红角鸮2只、斑头鸺鹠1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颊噪鹛1只、珠颈斑鸠2只、八哥2只、棕背伯劳2只、白头鹎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乌鸫9只,被列入《江西省级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0100元。经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周某某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损害需要的费用,共计95100元。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人民币10000元。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某确属经济困难,经检察机关建议,2021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南城县里塔镇林业站、南城县里塔镇都军村委会签订了《公益造林植树协议书》,愿意以植树造林的方式来修复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红角鸮2只、斑头鸺鹠1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猎捕的其他野生鸟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10000元,并积极通过公益造林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办案人员现场进行判后答疑及法制宣传,呼吁大家关爱自然,爱护野生动植物,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通过庭审现场及深入农户家中,发放典型案例宣传册100余册。

  上午11时许,法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林业部门人员的带领下,来到公益造林现场,查看周某某已完成的造林情况,督促被告人根据种植的季节要求,尽快完成补种义务,并需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