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司法经验
2021-06-07 10:57: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光妍 邓齐滨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是新中国民主法治道路的城市探索与尝试,为其他解放区和新中国的司法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队伍建设的经验与示范。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选择采用在甄别和清洗的基础上留用旧人员补充刚刚接管的人民法院审判队伍,为中国共产党接管相继解放的其他城市中旧政权公务人员的处置问题开拓了思路,提供了可行性方案。确定了“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先接后分”的旧政权公务人员接收方法。同时,哈尔滨解放区法院也是新中国司法系统培育干部的摇篮。很多司法干部经过选拔和大胆选任,在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积累了司法工作经验,在新中国成立后为国家司法体系的建立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制度创新的经验与影响。哈尔滨解放区具有与以往农村根据地不同的国际化、商业化城市背景和复杂的政治、经济模式。为了满足城市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哈尔滨解放区将陕甘宁时期创建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中心、以巩固农村根据地政权为目标的乡土司法建设传统与城市司法实践相结合,从法律术语、法庭形式、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的创制性探索。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司法实践成为司法创制的主要渊源,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形成了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的城市司法形象,对稳定城市法治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司法规范的创制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城市司法道路的开端,这些司法创制的内容不仅对东北解放区产生深远影响,而且成为新中国立法机关起草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参考,对新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制定产生了直接影响。

  三、不忘初心的延续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中,一直坚持群众路线的传统。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及人民法院顺应历史发展需要,既坚持群众路线的一贯传统,又结合城市具体需求,进行了创造性探索。笔者通过翻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卷宗发现,在东北行政委员会1946年10月16日颁布的《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发布前,在审判程序上适用当时旧的程序法,而此后,为了体现中国共产党为广大民众服务的政治立场,在审判中不再适用旧的程序法,而是依据“便民原则”,将诉讼程序大大简化。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收诉讼费用,不需要有诉讼文书,而且对旧司法代书行业予以取缔,规定:“如今在民主的人民法院里不讲这一套,不在有无状纸,也不在能说会道而在于有理没有理,有证据没有证据。”与此相适应的是,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司法用语呈现大众化的特征,当事人对判决书或调解书的理解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背景。这种司法程序简单化、大众化的特点,反映了哈尔滨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适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快速结案“建立法治制度,维护革命秩序”。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司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城市中开展司法建设的大胆尝试,这种尝试不仅对新中国司法建设产生了直接的、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为中国走什么样的道路、选择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提供了实践参考。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从农村到城市司法探索中,形成了以严格注重法治精神、用法治来具体体现民主政治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本着一切从城市实际出发的原则,将马列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积累了宝贵的人民法院城市实践经验。

  (孙光妍系黑龙江大学教授、邓齐滨系黑龙江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