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游客主观评价不能作为景区过错依据,驳回诉请
游客因雾天无法看到心仪风景要求景区退款
2021-06-12 10:52: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王章森
 

  日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纠纷案件,原告朴某因天气原因未能看到心仪的风景,起诉要求张家界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退款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原告朴某购票到张家界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游玩,上山后发现山上云雾弥漫、能见度低,无法观赏到心仪的风景,朴某认为景区没有事先告知。朴某称计划来张家界旅游之前通过网络浏览过天门山的宣传照片,照片里青山碧水、五彩缤纷,与当天所观赏到的风景不一致,景区存在虚假宣传。朴某起诉要求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退还一半票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朴某在张家界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游玩了长达6小时之久,已经享受了完整的旅游服务;朴某觉得天门山上起雾没有看到满意的风景属于朴某的主观评价,景区没有违约的情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朴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同人对不同天气会有不同的主观感受,上诉人认为因雾天导致自己旅游体验差是一种主观感受,不能作为认定对方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纠纷也时有发生。天气的变化有着太多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抗力,起雾属于自然现象并不是人为可以预判、控制和改变的,人只能顺应自然规律而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因天气的不同,季节、时月的不同,自然景观呈现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景区发布在网络上的宣传照片必然是优选的一些拍摄效果俱佳、呈现效果迷人的照片,原告因当天看到的景观与照片上的不一致就认为景区存在虚假宣传是一种断章取义、想当然的想法。景区一不存在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过错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责任编辑:王娜